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12项费⽤扣除⽐例
⼀、合理的⼯资、薪⾦⽀出
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四条
⼆、职⼯福利费⽀出
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条
三、职⼯教育经费
1.⼀般扣除⽐例
企业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条
2.部分特定⾏业企业扣除⽐例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培训费⽤,应单独进⾏核算并按实际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主开发、⽣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条
(3)核⼒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操纵员发⽣的培养费⽤,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操纵员培养费与员⼯的职⼯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实际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得计⼊核电⼚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4)航空企业实际发⽣的飞⾏员养成费、飞⾏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
四、⼯会经费⽀出
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条
五、补充养⽼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出
⾃2008年1⽉1⽇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党组织⼯会经费⽀出
⾮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经费纳⼊企业管理费列⽀,不超过职⼯年度⼯资、薪⾦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条
七、业务招待费⽀出
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三条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
1.⼀般扣除⽐例
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四条
2.特殊⾏业扣除⽐例
2.特殊⾏业扣除⽐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发⽣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税前扣除限额⽐例内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另⼀⽅扣除。另⼀⽅在计算本企业⼴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本企业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九、⼿续费和佣⾦⽀出
1.⼀般扣除⽐例
企业发⽣与⽣产经营有关的⼿续费及佣⾦⽀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不含交易双⽅及其雇员、代理⼈和代表⼈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续费及佣⾦⽀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例
企业委托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付机构的销售费⽤(含佣⾦或⼿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条
3.保险企业特殊扣除⽐例
保险企业发⽣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续费及佣⾦⽀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扣除退保⾦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续费及佣⾦⽀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条
⼗、研发费⽤⽀出
1.⼀般扣除⽐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1⽇⾄2023年12⽉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扣除⽐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1⽇起,再按照实际发⽣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2021年1⽉1⽇起,按照⽆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公益性捐赠⽀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责任保险⽀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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