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与上述业务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调整情况,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应按被投资方逐项填报,同时填列往常年度结转投资缺失本年度弥补情况。
1.第2列“期初投资额”:填报年初此项投资余额。
2.第3列“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年度内此项投资额增减变化。
3.第4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有关税费。
4.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6行第4列。
3.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
4.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投资损益,不包含投资转让所得。
5.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本年度取得的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关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否则填入第9列“全额征收收入”。
6.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的金额。
7.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8.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
9.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者缺失”:填报纳税人按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者缺失,所得以正数反映,缺失以负数反映。
10.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者缺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缺失。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缺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投资缺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
本部分要紧反映投资转让缺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者缺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往常年度投资缺失。
1.“年度”:分别填报本年度前5年自然年度。
2.“当年度结转金额”:当年投资转让缺失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3.“已弥补金额”: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
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缺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往常年度投资缺失。
5.“往常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缺失”:填报本年度弥补金额合计数+第一年结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五、表间关系
第5列“合计”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与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与会计核算与税收差异填报,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9行。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因资产减值发生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填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减值额扣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上升的变动增值额后,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核算的准备金期末数。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四、表间关系
第17行第5列如为正数: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3列;
第17行第5列如为负数:
第17行第5列=附表三第51行第4列。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与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往常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用。
2.第2行“不同意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同意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3.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本表第1行与第2行计算填报,第3行=1行-2行。
4.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通常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
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6.第6行“本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本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同意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者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第2行;当本年同意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第1-6行。
8.第8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本年同意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当本年同意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者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0。
9.第9行“加:往常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往常年度发生的、同意税前扣除但未扣除,需要结转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0.第10行“减:本年扣除的往常年度结转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同意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或者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0。当本年同意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假如小于或者者等于第9行“往常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假如大于第9行“往常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9行。
11.第11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8+9-10行。
四、表间关系
第7行=附表三第27行第3列。
第10行=附表三第27行第4列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与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核算的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收核算有差异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至第46行。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者历史成本)。
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价值。
3.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提取折旧、进行摊销的年限。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资产折旧、摊销率计算的资产折旧、摊销额。
7.第7列=第5-6列,正数为调增额,负数为调减额。
四、表间关系
1.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
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2.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
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
3.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
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
4.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
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
5.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
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
6.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
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与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与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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