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阔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电脑软件产品,先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在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投资办厂,生产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5号文规定,但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中国招标组以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给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子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到达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税。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 高新技术范围:
〔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药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商贸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熟悉产品、重视人才;〔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4〕每年研发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5〕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类别
优惠政策内容〔摘要〕
1.工商注册
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① 东湖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②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到达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60号令第9条〕。
③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1996]438号、国税[1996]152号、鄂地税[1999]104号文〕。
④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 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文〕。
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上均摘自国税发[2001]89号文〕。
3.预提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
①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国税发[99]125号文〕。
②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摘自鄂地税发[2000]66号文 武地税发[2000]156号文〕。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鄂地税[1999]240号文〕。
① 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奉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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