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鉴证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
收入:
1、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国税函[2009] 118号)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收入确认时间: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税函[2009]98号)
3、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在200811日至201012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
4、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要求:制定较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1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企[2009]242
2、职工福利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
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年初福利费有余额的,应先冲减余额,余额冲减完毕的,本期仍按工资总额的14%为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企[2009]242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3、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国税函[2009]98号)
当年按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单独核算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
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
青岛地区: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 个人8%;医疗保险 单位9% 个人2%;失业保险  单位2% 个人1%;工伤保险 单位0.5%;生育保险 0.9%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9年为5824.00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2009年为9706.67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9年分别为1941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七区为760元、五市620元)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9年七区分别为38元、五市分别为31元。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6、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价款利息额×该期间应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7、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年末外币报表折算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财税[2009]72号)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转播。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其他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1、手续费、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委托个人代理,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国税函[2009]98号)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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