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中费用扣除项目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风险点提示
一、只有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才可税前扣除
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真实的费用支出都税前扣除。其实不然。只有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与收入不相关,即便再真实、再合理也不能税前扣除。那么怎样才算是直接相关的支出呢?税法未予解释。从经济实际出发,“直接相关”应当是指支出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当然了,对于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来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只有费用化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真实的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只是具备了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
着就一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只有费用化的支出才可以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来说,为避免发生汇算清缴风险,就必须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于收益性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对于资本性支出,则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并不是没有条件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了,因而便有很多人认为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都可以税前扣除,甚至将一些非工资薪金性支出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如此处理的涉税风险是非常大的。我们说,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发生的所有工资薪金企业都可以税前扣除。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以合理为限度。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
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四、跨年工资薪金如何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金即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薪金在何年扣除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考虑,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应当作为上年度的费用在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年支付的工资仍然属于本年度的费用支出项目,理当在进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这两种规定都可以到法律依据。因而,究竟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行进行所得税处理。
五、必须注意职工福利费的标准与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对此,纳税人很容易掌握,关键在于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的把握。按照现有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须按规定进行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则应当按照下列的规定执
行: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3.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6.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7.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
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七、注意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的标准与计算基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何为计算依据的销售(营业)收入是什么涵义呢?就目前而言,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税前扣除限额基数的销售收入不仅包括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且还包括了视同销售收入。但是必须提醒纳税人的注意的是,那些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是不能作为计算基数的。因而,纳税人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必须将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予以剔除。
八、高温补贴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过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的高温补贴都是作为管理费用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高温补贴一律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而有必要提请纳税人注意,必须改变原有的做法,避免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发生错误。
九、开办费扣除注意特别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但是,对纳税人来说需要注意一些特别规定:其一是开发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按照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扣除有,即这些费用也受限额和比例的约束。其二要注意地方性的规定。比如说江苏就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 摘自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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