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报送备案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通过规定纳税人涉税报送备案类事项的报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规范涉税事项报送备案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税机关对税务项目报送备案的管理。
3.0职责
3.1办税服务厅负责报送备案资料的受理、录入;
3.2属地分局(所)负责资料审核。
4.0工作程序
4.1报送备案项目
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机关报送备案如下项目:
a)银行账号;
b)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会计核算软件;
d)合并、分立情况;
e)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况;
f)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g)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或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h)弥补亏损情况;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i)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j)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k)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l)工效挂钩企业的计税工资支出;
m)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分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n)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o)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p)房屋大修停用情况;
q)其它应报送情况。
4.2报送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视不同的报送项目分别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报《纳税人合并(分立、解散、撤消、破产)情况报告表》、《纳税人开立、变更存款账户、账号、
财务制度、财务核算软件报告表》或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资料,供地税机关备案。
4.3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或书面材料、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补正;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并视不同的报送项目决定是否录入征管软件。
4.4审核
视不同的报送项目,报送表格、材料、资料的审核人分别为税收管理员、属地分局(所)长、征管(业务)股长或税政股长。
对取消审批而改为报送备案的项目,其后续管理由属地分局(所)实施。
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认真审查受理的报送备案材料,对需录入征管软件的项目受理后即时进行录入;
5.2税收管理岗:认真审核比对报送备案材料;
5.3属地分局(所)长岗:认真审核比对报送备案材料;
5.4征管或税政(业务)股长岗:认真审核比对报送备案材料。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6.4《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6.5《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7.0表证单书
7.1《纳税人合并(分立、解散、撤消、破产)情况报告表》 JXDS/QR—A18017—2006
7.2《纳税人开立、变更存款账户、账号、财务制度、财务核算软件报告表》 JXDS/QR—A18018—2006
编写:计贵柳 初审:赵赣华 审核:付和平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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