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事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小编整理)
青少年事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小编整理)
第一篇:青少年事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
青少年事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事务中心岗位责任制,确保事务中心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三八节放假半天是法定假日吗1、考勤采取到事务中心签到,每月累计公布的办法,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每日应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并在事务中心指定的考勤本上签到,若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签到须注明迟到原因。
2、除参加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或经负责人批准外,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凡属于无法正常签到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办理书面请假的手续;因急事未能准时上下班的或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外出的,本人应提前向事务中心总干事报告或请假(事务中心总干事直接向分管科室报告),并在事务中心出勤表上填注原因(如无法事前填注原因,也应事后补注),否则按无故迟到或早退计勤。
3、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外出开会、办事、进社区等工作原因不能正常签到的,必须事先向事务中心总干事、分管科室及分管领导报告后在事务中心考勤表上填注原因(如无法事前填注原因,也应事后补注)。
4、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逢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按补休计勤。
5、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须填写《请假报告单》一式二份经部(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并报请团市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交宣传部和事务中心备案。
6、事务中心社工请假1天以内须经事务中心总干事批准,1天以上须经团市委宣传部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由中心负责协调管理的基层社工参照《***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执行,中心应做好事前审核后报团市委宣传部并呈市项目办)。
7、请假期满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向团市委领导销假,并知照宣传部、事务中心;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应按规定程序事先办理
续假手续;各种假期期满后超假的,按缺勤处理。
第二篇:大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会考勤与请假制度
大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会考勤与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校学生会考核力度,完善学生会成员值班管理机制,规范团委学生会内部管理,培养团委学生会成员的时间观念、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勤与请假制度。
一、值班纪律
1、按照值班表时间按时到岗,及时签到,不准无故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离岗。
2、在值班时做好交接,联系好下位同学值班。
3、值班必须签到,签实际值班人姓名(替班同学备注被替值班者姓名),值班时间,值班岗位。
4、值班时间,微笑服务、礼貌用语,维护校会形象,努力认真的为有困难同学解决麻烦。
5、值班时间保持事务中心大厅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嬉闹,严禁带领闲杂人等进入。
6、值班坐席每天一打扫,值班人员维持值班坐席的清洁,周五下午值班同学负责事物中心大厅清洁。
二、事务中心电脑使用
1、值班时间做值班分内事务,严禁在值班时间使用电脑玩儿游戏,聊天儿,观看站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打扫卫生时,要保护好电脑设备,清洁电脑时防止机箱、显示器进水。
3、下班后需将计算机正常关闭,并切断相关电源。
三、考勤制度
1、全体人员值班考勤由秘书处负责记录。
2、值班人员请假须提前一天向值班老师请假,经批准后告知考勤负责人(请假见《请假制度》附录)。
3、每周值班考勤由秘书处记录、备案,并公布在每周校学生会工作简报。
4、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将作为学期部门考评和个人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请假制度
1、学生会成员须本人向值班老师请假。
2、请假人员需主动告知考勤负责人,由秘书处备案。
3、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情况下无法提前请假时,须向值勤老师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由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告知秘书处,否则按缺勤处理。
4、凡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者,将在学期考评时扣除相应分数。
5、凡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分管副主席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年终考评时作为考评依据。
泰山学院校学生会
2011年11月13日
第三篇: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一章 考勤规定
第一章
考勤规定
1.1 作息时间:
公司作息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8:00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安排时间(需由总监批准,交行政部备案); 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5.5天。
1.2 打卡
1.2.1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到刷卡地点依规定打卡,严禁代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
1.2.2委托他人刷卡及代人打卡和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当事人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论
处。
1.3 忘打卡
1.3.1
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包括加班)忘打卡者,应到行政部填写补卡单,呈直属主管或总监签证后,送行政部处理。
1.3.2
经查忘打卡之补签申请如有不实者,除当日以旷工论外,并给予申请人记警告一次。
1.3.3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需到前台处登记考勤,并给予处罚10元/次。
1.4 迟到、早退、旷工
1.4.1员工应于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1分钟后至10分钟以内打卡为迟到,一个月迟到超过两次者,从第三次迟到开始计算,每迟到1分钟扣2元。员工一月迟到超过6次,公司有权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4.2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者,按每迟到1分钟扣2元给予;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以上按缺勤半天计。
1.4.3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与迟到的处罚相同。1.4.4擅自缺勤、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三日,或月累计旷工达4天者,公司可不经预告,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4.5确实生病或有急事来不及请假时,应事先通知部门上级主管或公司行政人员,并事后及时补假;如未及时补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1.4.6
旷工一天倒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四天起视作自动离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
1.5 出差 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北京市以外地区,需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行政主管、财务主管、总监核准后交财务部备案;《出差申请单》批准后,一并填写《外出申请单》交部门主管、总监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
第二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第二章
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2.1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将依照国家公布执行。法定公假,工资照发。(轮休制工作休息时间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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