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由1875年通过的3个宪法性文件——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组成,是法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并非系统完整的宪法典的宪法,也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1875-1940年)的一部宪法。它确立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标志着法兰西共和政体的最终确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后,议会又对该宪法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从而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区别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依选举法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参议院的组成、选举方式和职权将由一项特别法规定。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制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
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四条  自本法颁行之日起,如国家参事职位出现空缺,共和国总统得在内阁会议上任命从事日常事务的国家参事。以此方式任命的国家参事,只能由在内阁会议上宣布的法令罢免。……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如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两院须立即联合选举新总统。在此期间,内阁将被授予行政权。
第八条  两院有权根据各自依绝对多数票分别作出的决议,或自动地、或经共和国总统之要求,宣布有必要。当两院都作出这一决议后,两院将组成着手的国民议
会。关于全面或部分的决议,将由组成国民议会的成员依绝对多数票作出。
第九条  政府和两院设在凡尔赛。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一条  参议院由三百人组成:二百二十五名由法国各省及殖民地选出,七十五名由国民议会选出。
第二条  (注:本条为参议员的名额分配;具体规定了各省及殖民地得以选派的参议员人数。)
第三条  只有年满四十岁以上的法国人并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者,才可当选为参议员。
第四条  各省和殖民地的参议员以绝对多数派选出;如有必要,则由在各省和殖民地首府召集的选民团以名单投票方式选出。选民团组成如下:1.众议员;2.省参议员;3.行政区参议员;4.由市镇选民选出的代表,每个市镇议会各一名。在法属印度,由殖民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成员代替省参议员、行政区参议员和市镇议会代表。他们在各殖民地首府投票。
第五条  由国民议会选举的参议员以名单投票的方式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第六条  由各省和殖民地选出的参议员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在召开首届会议之初,将全国所有省份分为三组,每组拥有同等数量的参议员。在第一个三年和第二个三年届满时,其议员需要改选的组,将以抽签的方式来选定。
第七条  由国民议会选出的参议员终身任职。如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将由参议院本身在两个月内自行补缺。
第八条  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第十条  参议院选举将在国民议会解散前一个月举行。――参议院将在国民议会解散之日组成,并开始行使职权。
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1875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  除非共和国总统提前召集,参议院和众议院在每年一月第二个星期二集会。两院每年至少应集会五个月。两院应同时开会和闭会。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议会闭会时期,如果两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第三条  两院至少应在共和国总统法定任期届满以前一个月,联合组成国民议会,以便选举新总统。总统如何没有召集两院,两院完全有权在总统任期届满前第十五天自行组成国民议会。如共和国总统死亡或辞职,两院有权立即集会。
第四条  除了……的情况,任何一院在两院同时开会时间以外另行集会,均属非法和无效。
第五条  参议院和众议院会议公开。但是,如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议员要求,各院可组成秘密委员会。
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用咨文与两院联系;该项咨文应由一位部长在议会讲台上宣读。各部部长得出席两院,经部长要求,应准他在议院发言。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应在把最终通过的法律向政府传达后的一个月内予以颁布。对两院中任何一院专门投票通过、宣布紧急的法律,共和国总统要在三天之内颁布。在规定的颁布法律期限内,共和国总统可以通过一项材料确凿的咨文,要求两院重新审议法律;两院不得拒绝这一要求。
第九条  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第十二条  共和国总统只受参议院起诉、并只受参议院审判。部长在执行职务时犯罪,可受众议院起诉。在此情况下,他们由参议院审判。
第十三条  议会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在开会期间,非得其所属议院的准许,不得因刑事或轻罪,被控诉或逮捕,但犯现行罪者不在此列。如经所属议院的要求,在议会开会期间对两院任何一院议员拘禁或起诉得延缓举行,直到闭会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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