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8
【字 号】绍政办发[2010]126号
【施行日期】201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0〕126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精神,扎实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节能节电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有保有压、节能节电”原则,保障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合理能源需求,坚决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低附加值”企业能源消费,节约用电做到有保有控有停,让有限的电量发挥最大的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有序用电管理
  1.重点保障。在确保省政府下达的用电指标前提下,科学调控用电计划。一是重点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二是重点保障新闻媒体、交通枢纽、信息枢纽、金融服务、重要机关、军
事机构及重要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等必需急需的用电;三是重点保障高附加值、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需连续性供电的特殊生产企业用电,确保这类企业数量达到当地总用能量的1/3以上。
  2.严格控制。一是控制用电总量,确保顺利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是控制党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用电,总用电量比上年下降5%;三是控制市区道路路灯照明用电,实行隔盏或单边开启,总用电量比上年下降5%;四是控制市政公共场所、机关办公楼和居民小区照明用电,总用电量比上年下降5%;五是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低附加值”企业用电,控制企业数量要达到当地总用能量的1/3以上;六是控制保障用电企业中非关键性生产用电;七是控制商场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机构用电,总用电量比上年下降5%;八是倡导全市居民每户每天节约一度电。
  3.坚决关停。一是关停非法产能,重点是关停非法印染产能用电;二是关停省政府要求的第一批落后产能用电;三是关停并淘汰产能过剩、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小印染、小冶炼、小化工、小锅炉、小砖窑等“五小”企业落后产能用电;四是关停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用电;五是关停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落后产能用电;六是关停城市亮化工程的景观灯、公共广告灯、公共设施霓虹灯。
  (二)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绍政发〔2010〕37号)、市节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消费总量管理的通知》(绍市节能办〔2010〕14号),全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110万吨(下半年控制在49万吨以内)。其中,绍兴县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70万吨(下半年控制在27万吨以内),诸暨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8万吨(下半年控制在1万吨以内),上虞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14万吨(下半年控制在3万吨以内),嵊州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需下降2万吨(下半年需下降4万吨以上),新昌县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7万吨(下半年控制在10万吨以内),市区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13万吨(下半年越城区控制在2万吨以内,绍兴经济开发区控制在1万吨以内,袍江新区控制在7万吨以内,镜湖新区控制在1万吨以内,市直企业控制在1万吨以内)。
  2.控制重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结合实际,采取严格的用煤管理措施,完善煤炭消费“统计、核算、监测、督查”体系建设,开展重点企业监察、监测工作;加强煤炭计量管理,减少无效损失;加强节煤技术改造,提高煤炭利用效益。加
强对热电、印染、化工、建材等重点耗煤行业用煤情况的监控与管理。加强对全市热电企业煤炭消耗控制,每度电的能耗比去年降低10克以上;印染、化工、建材等企业的煤炭消耗总量同期下降10%以上;其他重点用能企业的煤炭消耗下降5%以上。
  (三)控制油、气等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进一步加强柴油、汽油及工业用油制品的消费节约工作,遏制总量过快增长。提倡乘坐公共交通,环保出行。开展城市居民“每月人均节约一度燃气”活动。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经贸、电力、环保、建设、商贸、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于8月26日前,将占当地用能总量三分之一以上需要确保的重点企业名单和“两高一低”控制用电企业名单及控电方案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汇总后于8月底前下达各地,并由各地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
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对“五小”落后企业进行摸排并关停和淘汰,将确定关停并淘汰的“五小”企业及设备名单于8月26日前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组织实施关停并淘汰,具体按照《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绍政办发〔2010〕123号)精神执行。其他需关停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及设备,各地应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市节能办。
  印染企业非法产能淘汰工作要求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对关停并淘汰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经贸、工商、电力、金融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及时配合,确保关停并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先进节电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由绍兴电力局负责落实。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和市级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直至问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及场所带头节约用电工作,进一步分解落实牵头部门的任务与责任。牵头部门要加强明查暗访,加大督查力度。市节能办将每月进行通报,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终考评。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前十位且节电下降达到5%以上的单位给予本单位行政经费额的5-10%奖励、节能后十位且完不成指
标的单位给予本单位行政经费额的5-10%处罚的政策。市政府将于8月26日前,组织市监察局、节能办、经贸委、统计局、建设局、机关事务局、电力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进行专项督查。12345市长增设淘汰落后产能,市节能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投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办理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同时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及机关事业单位就实施进展情况每日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开展宣传教育。由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各地各部门要更加关心企业生产运行,强化服务,广泛开展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的自觉性。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工作,及时疏通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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