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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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
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等价意识的出现是死刑以对应报复的方式出现的重要条件。在原始社会后期,以物易物的商品流通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原始的等价观念,这种观念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评判,并逐渐演化成为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刑与罪也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即犯罪让人失去的是什么,刑罚便让犯罪人失去什么,刑与罪各自使人丧失的价值物具有对等性,也正是如此,报复刑作为满足社会对犯罪的报复愿望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的公正的手段。
死刑的起源,并非先民心血来潮的结果,而是原始习惯长期、顺乎自然的进化的必然产物,在这个进化过程中,基于生产力发展,生存要求的保护劳动力,统治要求的维护私有制,思想要求的原始等价意识和朴素的公正观念,客观上推动死刑的产生和兴起。
二、中国古代死刑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罚出现于夏朝。《韩非子·饰邪篇》载:“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奴隶社会脱胎于蒙昧的原始社会,奴隶可像其他财物一样被任意处置,刑制严酷。据《尚书·大禹谟》载,夏朝的死刑有大辟、燔(用火烧死)、诛、戮等,并产生死刑连坐制度的孥,被处死刑者, 除本人被处死外,还要收妻、子为奴。这一刑制的出现,标志着令人战栗的“株连制度”诞生。
商朝是奴隶制国家机构逐渐成熟的朝代,在刑罚制度上,统治者在总结夏朝杀人经验的基础上,又殚精竭虑地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杀人方法。即有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碎片)、脯(晒成肉干)、诛、活埋等。并将夏的孥刑发展为“族刑”(诛罪人一族),扩大了死刑连坐的范围。
周朝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成熟阶段,统治者奉行“明德慎罚”,重视“德教”,以商奴隶制五刑为基础创立了自己的五刑, 并使之达到完备的阶段。且创设颇具特的死刑等级制度, 即在周朝尽管都是判处死刑,但对于不同身份、地位或触犯不同死罪条款的犯罪人,按其所受的行刑痛苦程度的不同而异其死刑的执行方法。《刑书释名》载,周朝的死刑可分为七等, 一曰斩,杀之斧钺;二曰诛,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四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焚裂尸体;六曰踣,毙之市场;七曰磬。
春秋时代为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激变时期,各国死刑据《史记》、《册府元龟》等载,主要有 膊、踣 、醢、杀、轘、烹、“族刑”(杀尽犯人一族)等,而且出现了死刑罚及死人的“戮尸刑”,并发展为后世的“暴尸枭示”和“发棺断头”等死刑方法。
战国以后,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质变,新兴地主阶级确立了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
位,但政权初建,出于保护新生政权的强烈愿望,为了严惩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反攻和可能再度爆发的奴隶大起义,在刑罚方面,封建统治者便集春秋以来几乎所有最残暴的刑杀手段之大成,并向严酷又推进了一步。
秦朝是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秦始皇推行“以法治国”的思想,促进国家繁荣、民族的融合和兴盛,但在极为广泛的领域里都是刑罚专政,史称“秦施暴政”。生命刑有十九种,即车裂、定杀(把活人固定于水中,淹溺致死)、扑杀(扑击而死)、戮(分生戮和戮尸两种)、磔、阬、斩、腰斩、夷三族(父、母、妻三族)、枭首(顾野王曰:“悬首于木工、竿头,以肆大罪,秦刑也”)、族、凿颠(钻头顶骨而死)、镬烹、抽胁(疑为抽筋致死)、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囊扑(装入囊内斩杀)、夷九族(什五连坐,一家犯罪九家不告,连坐)、具五刑、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
汉迫于农民大起义的威力,鉴于秦暴政而亡的教训,高祖占领咸阳后,曾“与父老相约,法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政权巩固后,顺应客观形势,又命相国萧何作九章律,汉文、景二帝还进行颇得人心的刑罚重大改革, 以此奠定了封建制五刑的基础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根据《汉书·刑法志》载,汉朝的死刑可分为三等:一曰枭首;二曰腰斩;三曰弃市。此外,“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
有夷三族之令”。而“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首其首,葅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在王莽执政时,还有镬烹、焚如等非正刑。可见,在以言立法废法的封建皇权专制的刑制下,要真正认识中国的死刑制度,还不能仅局限各朝的律典之上。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我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与大分裂、各政治势力反复较量时期,各朝诸代随阶级力量消长的形势不同,死刑种类有异。
如三国时曹魏律定死刑为枭首、腰斩和弃市等,此外,“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于潴或枭,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晋朝的死刑依律也只有上述三等,但法外的“夷三族”之刑已不株连被休出的养母和已出嫁的女儿。宋在制定律令上没有建树,但用刑却惨苛。据《南宋刑法志》等载,宋的死刑主要有:枭首、斩和弃市,同时还有鞭杀、割腹刳心、脔割、扬灰和汙潴(疑为将人于污水中溺死)等杀人方法;齐国死刑称谓有殊死、杀、诛、斧钺、赐死、赐自尽、弃市、戮和斩等;梁国死刑依律可分为二等,枭首和弃市,但实际上还有棒杀等;陈的死刑称为大辟、殊死、死罪、夷戮、戮磔、枭、枭首、杖杀和赐死等。北朝起自少数民族,死刑的执行方法除常见的外,还带地域特征。如北魏时,对“巫忠者”要令其“
负羖羊抱犬沉诸洲”(又称沉渊或沉河刑)。北齐律定死刑有四,重者轘之;其次枭首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要处;斩刑,殊身首;绞刑,死而不殊。另外,文宣帝晚年还创设了剥皮、箭射杀等非正刑。北周的死刑方法比北齐增加了一种磬刑,应相当于现代所说的缢死。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制“五刑”就是由隋的《开皇律》确定的,隋唐的刑事立法、司法对以后诸代影响都至为深远。隋唐时的死刑立法及由此而形成的死刑制度奠定了封建社会死刑制度的基础。
隋朝的刑罚,素有简、轻、宽、平的美称,其中死刑依律可分为两种:一曰绞, 二曰斩。唐朝的死刑大体上延用隋制,“绞、 斩之坐,刑之极也”。 死罪较轻或有身份者,隐处绞杀;死罪较重者,于公众之前斩杀。“唯中唐以后,历史上用过的酷刑如腰斩、枭首、夷三族的刑罚不断出现, 唐末,甚至犯罪者的家属也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
五代时的后晋死刑为杀、斩和绞。后周死刑为杀、诛、集众决杀。辽代的统治者,刑制奇酷,死刑除绞、斩之外,还独创了凌迟刑,并为宋、元、明和清等朝延用。据《读律佩觿》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
腑,以毙其命,肢解分解,葅其骨而已”,以致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犹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此外,还有射鬼箭(出师祭祖,例取死囚置所向方位,以乱箭射杀之)、投高崖、肢解、熟铁锥摏犯人、斩系射燎等酷烈的法外杀人方法。
宋朝的死刑法定为斩与绞,但“实际上是无所不用其极,断食饿毙,水淹溺死,凌迟处死等酷刑,都被广泛使用”。而且“凌迟”在辽时为局部地区首创,宋朝则把它推广到全国,起初只适用于“谋反罪”,后来甚至扩及“以口语狂悖致罪者”。
元朝、明朝的法定死刑都是两种,前者是斩和凌迟,后者是绞和斩,但也还都大量存在法外杀人的情况。
清律规定死刑只有绞和斩,但法外死刑还有“就地正法”(先斩后奏);枭首、戮尸、剉尸等。“锉首扬灰”(将人头放在釜中烧成灰烬,把骨灰飞撒掉)和凌迟。
三、中国古代死刑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对统治者来说,死刑的制定、裁量、执行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是对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穷凶极恶之徒最严厉的惩罚,是国家法律威严之所在,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强有力的手段。
对死刑者来说,死刑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封建社会犯罪的报复,一次性解决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对罪极的犯罪者的一种最好的惩罚手段,从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
对潜犯罪者,死刑作为诸刑之苦害最为极端者,拥有着极大的社会威慑作用,统治者通过这种方式警告社会中不安分分子和潜在犯罪者,从思想上起到震慑作用,进而减少社会的犯罪率,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封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对整个社会,罪大恶极的犯罪者,处以相应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受害人家属以及社会中奉公守法的人们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交代,安抚和平服社会的躁动,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对后世法律中的死刑影响深远巨大。
(一)消极作用
死刑违反了法律立法之本,从根本上切断了犯人悔过自新的机会,是通过消除肉体来消除根在心中的恶,把思想上的教育搁置一边。
残酷的死刑是一种野蛮复仇行为,以恐怖的死亡方式作为威吓人民的手段,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以致出现历史上的暴政酷吏,和骇人听闻的案例。通过政治上的专制,达到对人民精神的控制,严重阻碍了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清末,中国被迫打开国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埋下历史隐患。
总论:纵观历史,存在于封建社会的死刑方式,是一种落后的、反人类的、消极的惩罚措施,这是极其愚蠢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封建统治者也在不断尝试着规范死刑制度,慎杀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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