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放眼当今世界,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性的潮流与趋势。在此,笔者无意将其一一列举,仅就我们的近邻韩国、日本和印度,做一简要介绍。
韩国自199712月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后,至今未执行过死刑。截至2007年末,韩国将被认定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韩国立法、司法和学界对于即将迈入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之行列均予以正面的评价,并期待着以此为契机推进死刑改革进程,最终从法律上废除死刑。尽管日本现今仍保留有死刑制度,但在其适用上却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基本只适用于情节恶劣的死伤案件。由于一般国民还没有达到要求废止死刑的程度,因此死刑得以继续存在。目前,日本有18个罪名保留死刑,近年来实际判处死刑的基本在10人以下。印度相关国内立法已缩小了死刑的范围,司法上亦坚持死刑的“少而又少”的原则。目前,印度正倾向于用绝对终身监禁刑替代死刑。伴随着这一趋势,死刑存废问题亦已成为中国当前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
一、中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现状
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在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3月修订刑法典时,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如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后的十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九件刑法立法解释。其中,仅刑法修正案(三)涉及到死刑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是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这也是我国97年《刑法》修改在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的具体体现。我国在死刑在适用主体上已经有一个下限,应当设置一个上限。否则的话,死刑可以运用在任何岁数的成年人身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70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岁以上老年人,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形成了一个死刑适用主体的上限。我国历来有尊老的优良习俗,因此对于在我国立法中设置死刑适用主体上限的规定是正当性的和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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