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摘 要]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死刑适用的立法现状目前存在着法定刑不科学,死刑适用标准抽象,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在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司法现状上受重刑主义的影响死刑适用率较高,受民意舆论影响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等问题。针对此,我国需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一系列立法和司法改革,以更好地保障人权推进司法进步与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死刑适用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对其适用最为严厉的刑法惩罚方式死刑似乎天经地义,符合人类素有的报应主义和对等主义的传统观念。在中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受死刑刑事政策、法官个人因素、民意舆论、受害者家属反应等的影响很大,在司法判决在中很容易出现偏差。而死刑适用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方面对中国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建议,以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推进司法公正。
一、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立法现状
(一)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不科学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本条文内容可以看出,法定刑的顺序是由重到轻,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故意杀人罪首先适用的是最为严厉的剥夺生命的死刑,反映了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念。这与刑法总的立法体系是相矛盾的,并且会产生优先适用死刑的立法目嫌疑,也就是在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情况下,没有从轻或者是减轻情节的前提下首先应适用死刑。“由死刑到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排列在刑法中唯有故意杀人罪一例。将死刑排在首位的做法,被不少人理解为对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优先适用死刑,死刑成了优先考虑的刑种”。[1]同时,罪状过于简单,量刑幅度很宽泛。我国刑法用第232条这个条文涵盖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内容,并且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没有规定减轻或者是加重罪状,法定刑按情节轻重也只分设了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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