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目前中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当前的中国我认为有条件废除死刑。
    一听到死刑,那些骇人耸闻的各种处置死犯的方法是否会立刻浮现在你眼前?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法之一在如今日渐文明的中国是否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呢。我想当今的中国有条件用其它方法代替死刑—这残酷的刑罚。在我们探讨是否该废除死刑前先让我们来思考下  面的一些问题。
1.对一个身犯死罪的罪犯是否就真的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能算是对犯人的处罚。
2.是否人们的意识能影响一个人的生死。
3.宪法中人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犯死罪的罪犯是否有生命权如果有那么还受不受宪法的保护。
4.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是否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到类似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是废除死刑的一个很重要的
条件。
毫无例外根据中国现在的刑法规定,对那些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应当立即结束他们的生命,这就是对那些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的处罚。这或许是对古老刑罚的沿袭吧。我不明白罪犯的死是能挽回他们所犯下的错,还是一命换一命的原则,给生者的一个交代还死者的一个瞑目,还是维护法的威严。但是很显然对那些立即执行死刑的处罚并不能弥补已经犯下的罪行,不管是给生者一个交代还死者一个瞑目还是维护法的威严除了立即执行死刑的处罚之外还有其它的处罚方式可选。为什么我们就一定要选择这种处罚方式呢?我想这跟人之常情,人们的心理,以及受潜移默化的古老刑罚的影响等这几个方面有关吧。我们来看一下美国是如何对待那些罪大恶极的应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的处罚吧。对那些犯故意杀人罪,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要是在中国要是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还可以缓期执行,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就只有立即执行死刑了吧。罪也如此。就算当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不会用死刑来惩罚他们恨之入骨的罪犯,而是用将他们囚禁的方法来惩罚他们。这告诉了我们并非只有死刑才能算是对那些身犯死罪的犯人的处罚。我不知道美国用囚禁那些在中国是认为应该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方法是好是坏,但是在对待那些罪犯至少他比我们文明了许多吧。
我们总是认为人们的意识跟不上文明的脚步。对那些犯死刑的人不执行死刑的话人们会接受不了,特别是受害者。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想起了我们的在抗战中优待俘虏的做法。那时候敌人对我们实行3光政策。烧光,抢光,杀光。那时的敌人比犯罪分子还可恶,我们能不恨之入骨吗?可是却叫我们优待俘虏。为什么。我不知道是怎么理解的,我是这么理解的,我们是为解放人民的士兵,为保卫自己的祖国而奋斗,和平手段也是我们一直所倡导的。他们虽然残忍的屠杀我们的同胞,侵犯我们的领土,但是我们不是他们,如果我们也这么残酷那跟他们有什么区别?是啊面对那些身犯死刑的罪犯,他们所犯下的罪行侵犯了国家,广大人民的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令我们深痛,但是我们就因此为由结束他的生命吗。我也不主张像优待俘虏那样对待那些犯人。因为换做是我,我也接受不了亲人好友被犯罪分子的杀害。我只是在想当时他们是怎么做到的,既然他们能容忍我们为什么就容忍不了。我们尊重生命的意识还不如前人吗?不要跟我说那是特殊时期。但是否可以有所变通呢?我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做才算是有所变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罪犯也如此,对于中国目前废除死刑来说不管人们能否接受那是不重要。不要把一个人宝贵生命交给人们的意识上。即使那个人是死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虽然现在我国还没有一所真正的专门处理宪法的法院,但是这并
不影响我们宪法的威严。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宣布无效。宪法中规定人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犯死罪的罪犯是否有生命权如果有那么还受不受宪法的保护。是哪一条法律赋予的权利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这么一条法律是否与我们的宪法相抵触呢。
中国经济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经济发展得越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越高。人们生活稳定对生活感到有一定的满足那么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也会相应有所下降吧。至少在为了谋生方面的犯罪会有所减少吧。但是那也只是犯罪现象的增减而已。
如果没有死刑那如何处置那些身犯死罪立即执行的罪犯呢?我想把这个问题留给以后中国真的要废除死刑的时候再探讨吧。因为现在的中国还没有废除死刑哦。总之废除死刑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文明的进步。从死刑的刑罚方式就不难看出。从令人恐惧的腰斩,凌迟处死,烹刑等等到如今的决,注射。我相信以后这两种刑罚也会被其它刑罚所代替。
                                                                   
                                                       
                                                              房桢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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