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覆奏制度略论
作者:韩文政 李坤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
作者:韩文政 李坤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
摘要:死刑覆奏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一项很具特的法律程序,具有约束滥用死刑的作用。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死刑覆奏制度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它体现了统治阶级慎刑的思想,对死刑的适用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督。
关键词:中国古代;死刑;覆奏
作者简介:韩文政、李坤辉,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30-02
覆奏中国死刑执行方式①制度,是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的重要环节,它是死刑适用程序中核准程序的关键环节,它的形成与汉朝以后形成的生杀大权出自皇帝一人之手有关,同时,它的出现也是统治阶级对死刑的慎用和对人命重视的思想在制度上的体现。
一、中国古代死刑覆奏制度的溯源
多数学者认为,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随着国家机器的完善和文明的进步,古人产生“恤刑”和“慎刑”思想,对死刑的控制和约束不断发展,死刑覆奏制度应运而生,并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覆奏制度,萌芽于汉代,发端于死刑案件的奏报制度。汉代,对个别使臣和个别案件采用奏报的办法。此后,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逐渐向中央集中,这一决定权对皇帝来说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三国志》记载:青龙四年(公元236年),魏明帝下诏要求地方把死刑案件上报中央覆奏,“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北魏时期,死刑奏报制度进一步发展。《魏书》记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报乃施行。”国家要求地方在判决死刑后必须报到中央,皇帝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这样,死刑的决定权收归中央。但仅仅是把死刑奏报,没有要求覆奏。
有文献记载的死刑覆奏,始于隋文帝时期。《隋书》记载:“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即对死刑案件要进行三次覆奏,都得到皇帝的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自此,中国古代确立了死刑覆奏制度。中国古代死刑覆奏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方面是古代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中央权威,树立帝王“仁”、“德”形象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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