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论我国死刑存废之争
作者:陈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
作者:陈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
摘要 近年来,我国很多死刑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之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人们对于死刑有了很多的看法,当前最典型的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本文结合当前的时事对死刑在中国的存废进行分析。
关键词 死刑 药家鑫案 李昌奎案 死刑存废
作者简介:陈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3-01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判决。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年满74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亦不适用死刑。
近年来,我国很多死刑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之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人们对于死刑有了很多的看法,当前最典型的就是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是指一名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在交通肇事之后竟连续捅了被害人8刀,杀害被害人后逃逸被捕归案,经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案是指李昌奎同村的19岁少女后,并将该少女与其3岁的弟弟残忍杀害,在通缉后,自首归案,经二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对比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李昌奎犯罪后故意杀两人的犯罪情节与药家鑫的犯罪情节相较而言显然要严重很多。笔者认为,法庭虽然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判决,但是自首情节只是酌定情节并非法定情节,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在李昌奎一案中,李昌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
极大,依法不应当从宽处罚。同时,在网络民意调查中显示,参与投票的九成网友认为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加残忍,犯罪情节更加严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曾提出,法律不能脱离生活与民意。当前,废除死刑在民众眼中看来,无异于放纵犯罪,造成社会不公。“杀人偿命”的刑罚理念在民众脑海里还根深蒂固,难以动摇。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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