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要:对我国死刑的思考应着眼于两个层次,一是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是理性层次思考的问题。二是死刑是否能够废除?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两个方面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除的条件,但中国死刑将必然走向废除。
关键词:死刑 存废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选择
一、死刑的概念阐述与历史溯源
死刑,又叫生命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同态复仇。国家建立后,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刑罚权,包括死刑权。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的生命价值也不断提高。在西方,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①书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也由此挑起了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纵观历史,我国几千年连绵不断的死刑制度,经历了由苛酷至轻缓、由占刑罚体系的中
心位置到在刑罚体系中地位每况愈下的发展历程。但是,死刑的适用在我国似乎不容质疑,在当代中国谈废除死刑似乎为时过早。然而,如果我们环视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废除死刑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回视国内,相对他国较高的死刑使用率日益显出其副作用和滞后性,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如何认识和评价死刑的问题。我们从死刑的不合理性及局限性方面来进行思考。
二、死刑的不合理性和弊端。
杀人者死,是死刑保留主义者从报应的立场出发主张保留死刑的强有力的理由。但是,判处死刑在何国何地只是针对杀人者中的一部分。杀人者死并非金科玉律,即使是对杀人者,死刑也并非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
1.死刑是不人道之刑,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
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美德。②生命既然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人的一切权利丧失,那么,假使生命权是可以剥夺的权利,便不存在任何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假如人拥有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种
权利便是生命权③死刑将人之最不可剥夺的权利予以剥夺,其显示严惩性的同时也显示了严酷性和不人道性。死刑在几千年的刑罚史上,以杀人者死的朴素正义观满足民众的报复心态,但它的这种功能,并不是统治者运用死刑所期望的主要功能,统治者所期望的是死刑能够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死刑将犯罪的生命剥夺,彻底消灭其在犯罪可能性的同时,亦将其人身危险性绝对化,杜绝其悔罪自新的一切机会,剥夺了感化和再社会化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受刑人不仅因罪行本身而受罚,更多地是为了威慑他人而受罚。马克思说一般来说,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④死刑在很大程度就是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他人⑤的,将受刑人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这违背了人的尊严,有悖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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