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道德演进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83-03
摘 要 犯了罪就应被科以刑罚。犯罪是因,刑罚则是由犯罪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刑罚的执行则是兑现刑罚宣告的活动,通过刑罚的执行才能够真正落实对罪犯的惩罚,才能实现刑罚的效果。因此刑罚的执行问题尤其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问题,应受到高度的重视。随着现代文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正义、人道等道德观念的进一步深入,当今世界各国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更加趋于科学化、人道化及社会化,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实现了从以往的把刑罚的执行作为对犯罪的血淋淋的报复向当今的文明时代把刑罚的执行作为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的道德性的转变。本论文正是以道德为立足点,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线索来展开对刑罚执行方式的道德演变进程的论述。
关键词 刑罚 刑罚执行方式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功利性 人道主义
一、刑罚简述
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
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通过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刑罚所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对没有犯罪的行为则不能适用。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认为:人们都是享有自由的,但要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给公共当局,这些交出去自由的总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则是这些自由的合法的保管者,然而出于私利每一个人都不但试图夺回自己的那部分自由而且还想霸占别人的那部分自由,这就需要某些易感触的力量,用这些易感触的力量去阻制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他认为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违法者所规定的刑罚,这也正是刑罚的起源。刑罚的本质应是犯罪分子理应遭受到的痛苦,这种痛苦应与其所犯罪行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认清刑罚的本质也就能使我们明确:刑罚不是纯粹的报应犯罪人的手段也不是纯粹的仁慈的东西。所以说,无论对犯罪的人待遇过高、过分强调其人权,这是不把罪犯当人待的做法都是与刑罚的本质相悖的。刑罚最终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发生。这里的预防我把它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种。特殊预防在于抑制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意念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可见特殊预防适用的对象是已经犯了罪的犯罪分子,而一般预防则针对的是没有犯罪的人,即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以防止社会上那些想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从刑罚的构成体系上来看,刑罚可分为自由刑、财产刑、生命刑、资格刑四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