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引言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
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
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刑法修正案(九)》就对于死刑判决的行使作出了界定,并且对条件做了进一步说明,明确规定执行死刑须要具有公证人员、庭审视频、律师参加等条件。而且,对于死刑的行使权也做了规定,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样一种明确的界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各方面的责任明显,每个方面需要做到尽善尽美,令社会上对于死刑制度的认可度更高。这也是对于死刑判决的更加规范化和良性的发展。
结语
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可以看出,我国针对死刑制度的修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和成效。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减轻死刑适用情况、行使死刑权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死刑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死刑暂缓期的设定、判决的精准度等等问题也需要不断地加以优化和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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