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制度中我国应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
引渡制度中我国应承认死刑不引渡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原则
作者:王红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
        当前,我国不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主要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在赖昌星一案中,由于加拿大不信任中国的死刑状况及外交照会,导致赖昌星不能成功引渡回国。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中国的法治在某些方面并不被国际社会认同。本文试图以赖昌星案引渡不成功为例,浅谈我国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必要性,并对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探讨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原则的具体方法和具体标准,即由最高法或者立法机关进行权威性解释或立法,以间接的、有限的态度由逐步向完全接受过渡,加快刑法体系相关内容的改革等。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废除 立法机关
        作者简介:王红燕,澳门大学,研究生(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7-02
        对中国来说,以赖昌星为主谋的远华走私案是中国历来最大的走私案,涉及严重的经济和政治腐败问题;对加拿大来说,赖昌星不断诉讼使加拿大纳税人耗费大量的钱财于没完没了的司法程序上,而且让加拿大被冠以逃犯天堂的名声。那为何赖能在加拿大滞留长达十年之久呢?
        问题就在于死刑问题。加方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而我国刑法对走私犯有死刑规定。由于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对赖昌星的引渡问题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也就是外交照会——就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 specific agreements)来解决。中国方面对此已做出了积极努力:和曾表示:如果赖昌星被引渡回中国,一定不会被判处死刑。但依据中国的《引渡法》,对被引渡人限制追诉的承诺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引渡人量刑的承诺只能由决定。所以,加拿大这样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不会轻易的相信一国的党政首脑对一项依法只有该国的司法机关才有权决定的事项所做的承诺。 由此可知,赖昌星案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加拿大不信任中国的死刑状况及外交照会。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中国的法治不能被认同,这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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