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化的角度看中国法院体系
引言
对于承担法院信息化的主体:应用开发商而言,深入了解信息化的对象一定是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入手,试着带领读者从多角度认识我国法院系统的四级体系。希望此文对于正在这个行业中的开发商能有一个新的认识,而对希望进入这个行业的其他开发商或技术提供商而言则希望成为一个深入了解的窗口。
中国法院四级体系概述
目前,我国的法院除了各专门法院及军事法院的设置外,主要分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法院,实行的是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
是中国法院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下辖31家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下辖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业法院(如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其下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21家中级人民法院和两家专业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和广州铁路法院。
各中院人民法院下辖所在管理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13家基层人民法院。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层法院的部门设置基本上保持相同,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基层法院一般会设置派出法庭,方便人民众。
法院系统的管理体系
在开始了解法院系统的管理体系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一张法院的组织机构图。各级法院的部门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有所体现。
这些部门设置中,业务部门主要包括立案庭(原告诉庭)、民事审判庭(含原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局(庭)。人员管理的部门主要是以政治部为主,同时辅以其他相关的部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负责本院和所属法院的财与物的主要部门。对于我们关注的信息化工作,一般法院是以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不同级法院的法院有不同的名称)协助共同开展。 有时候也可能成立独立的信息化小组或是信息化办公室来管理这项工作。
业务管理体系
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同时辅以申诉,再审等审判程序。因此,四级法院的业务体系被数据流紧密的联系起来。下面,我们就分别从各级法院的职责中来了解一下上下级法院间的业务关系。
的职责主要包括:
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核准死刑。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一般为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依法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依法审判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般职责为:
审判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和本院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审判由高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
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监督和指导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所属法院执行工作。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工作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以及审限跟踪和监督;
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
审理管辖异议、属立案管辖的其他程序性案件;
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
负责各庭收、结案的司法统计;
负责一审案件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性工作及辅助性的司法事务工作。
从上面可以看出,同一个案件一般而言,仅会同两级法院相关系。但如果启动了申诉,复查等特别程序,就有可能同四级法院发生关系。传统的处理方式可能是采用调阅案卷的方式,未来肯定是调整与网上数字调卷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对于法院业务系统连网工作完成相对好的区域有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根据最高院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到2006年年底,我国的四级法院将完成专网的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全部完成最高院到高院的二级网络建设和大部门省份从最高院到中院的三级网络建设工作。可以想象,随着硬件条件的提升,上下级间法院数据的传输与交换需求将会有一个迅猛的发展势头,这也将有力的促进法院业务工作的展开。
财物管理
各级法院的财物管理权目前都是集中在司法行政装备处(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称呼,基层法院可能归到办公室管理)。而且,从各高院到所属的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高院的司法行政装备处具有相对统一管理的权力。因此,这里先来看一看高院的司法行政装备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省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和基本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补助下级法院专项经费、业务补助经费和装备、基本建设经费的立项及使用计划,并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编制本院机关的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技术装备计划的项目申请及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负责本院机关职工福利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管理机关下属机构。
在经费方面,除是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付经费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分别由各级地方财政中心解决和管理。同时,上一级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会根据前一年的预算为下级法院提供一定的财务专项拨款。另外在法院在日常的工作中,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的诉讼费用。目前我国的法院均采用的是收支两条线,一般是由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完成收费工作。因此,相对而言法院在收支方面的管理还是比较完善和相对独立的。
除了资金的管理,目前法院的物,或者说法院的资产管理基本上是以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处为中心在三级法院体系中管理的。这些资产一般包括车辆,服装,支,二庭建设(法庭和审判庭)。
法院信息化虽然经过十年的发展,但大多数的开发商都更多地把目光集中在业务方面,目前对于法院系统的资产管理,特别是三级法院体系内的管理基本上属于空白阶段。
人员管理
在法院的各种人员之中,核心的人员应该是法官人员。除了法官编制,在我国的法院体系中,还存在着法警编制,公务员编制,行政编制等等编编制。也正是因为多种编制的存在,不同的编制又可能有着不同的上级管理机构,目前法院的人员管理处在一个多头管理的状态。有时不仅要接受本院的管理,也可能隶属于高一级人民法院或是地方组织部门的管理。
法院信息化十年的成果显著,但对于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却处在一个矛盾的阶段。从单点来看,软件的成熟度和适用度已经完全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但由于多头管理,目前存在于法院系统内有多家公司的软件产品。这些产品间基础数据不共享,上下级法院间数据同步不及时,这些都是造成目前人员信息化管理现状的主要原因。
综述
通过对业务,人员和财物管理的内容梳理,大家大致可以看到不同的主体在法院体系中的不同的管理模式。了解到管理模式的不同,希望能够更有助于展开法院信息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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