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审判制度的比较
新加坡的历史是被英国殖民的历史,因此,它们的政治法律文化打下了浓厚的普通法烙印。然而,中国恰恰相反,中国是一个受到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设置在很多方面有一定的重合性.以下,本文将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审判制度的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方面对两国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论述。
(一) 法院的设置
1、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组成。
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上诉庭。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全国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行使民事和刑事上诉管辖权。其民事管辖权是审理不服高等法庭在任何民事案件或事项中所作的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刑事管辖权则表现在审理不服高等法庭所作的任何裁决而提出的上诉。当然,上诉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法令或其他有关的成文法规定。上诉庭的民事和刑
事管辖权由三名或更大奇数的上诉庭法官行使,其中包括以上诉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达员和其他职员。上诉庭由大法官主持审讯。在大法官缺席时,则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次序,由副庭长、上诉庭法官或以上诉庭法官身份主审的高等法庭法官主持审讯。有些民事案件的上诉中需要作出中间性裁决, 可以由两位法官组成上诉庭。一切上诉判决由法官多数决定, 如两位法官的上诉庭中意见不一则不能作出判决。上诉庭在审查上诉案件时体现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即如果上诉案件由刑事被告提出, 法官可以自由裁决拒绝其上诉要求,但如果是由国家公诉人检察官提出抗诉, 法官必须接受上诉, 根据成文法的规定, 任何人不服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的上诉庭。
此外,高院还有主簿处。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吏及助理执行吏,拥有与英国最高司法法院主事、刑事审判庭书记官,以及主簿和同类官员相同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最高法院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组成,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无限原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于地方法庭、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诉案。
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在高等法庭进行的每一项程序和处理的一切事务都由一名法官单独聆审与办理。高等法庭也可委任一名或多或对所审理程序所涉及的事项具有丰富经验与专长的人士充当陪审顾问,以协助法庭。
新加坡的初级法院又称初级法庭,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验尸庭、小额索偿法庭、家事法庭、劳资纠纷仲裁中心、伊斯兰法庭等。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官、推事、验尸官、小额索偿法庭的仲裁人皆由总统在大法官的推荐下委任。因此,从条块的管理角度来分析,新加坡法官是实行的条条管理。
2、中国法院的设置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审理:(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审判下列案件:(1)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3)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还附有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1)审判下列案件: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
报请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2) 审判下列案件:①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④ 进行司法解释。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二)法院的独立性
新加坡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法院执行法律时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和立法各部门牵制。
司法的独立性由宪法捍卫。新加坡的司法独立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中国,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破坏社会主义法律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公正性、同一性,破坏本地区正常的交往和共同的发展环境,甚至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损害外部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独立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后果。
(三)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坡的司法权力是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新加坡的司法救济较之我国而言更加充分,司法资源也比我国充足。
(四)法官的选任
最高法院一共有11名法官,包括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同时,最高法院还有司法委员的职
务,具有跟高院法官相同的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任期由总统酌情决定。目前,最高法院共有5名司法委员。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是由总统在听取总理意见后委任的。总理向总统推荐委任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员之前,必须先和大法官商议。在中国,法官的选任一般是直接通过全国性的司法考试进行选拔,但是这样的选拔方式容易造成法官们的素质不一样,理论和实践脱节,不利于法律公正。
(五)结语
新加坡的审判制度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新加坡初级法庭的设置对中国初级法院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基层法院针对不同的问题设置不同的法庭有利于更好的解决问题,目前,中国已经建有少年法庭,并且在一部分地区已经有小额速裁庭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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