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立法的恢复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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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和方式日新月异,新的刑法典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打击犯罪的需要。但鉴于全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面修改刑法典的难度和价值考量,结合我国国情,本文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略陈管见。
关键词刑事立法刑法体系立法草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2。O l
一、我国刑事立法历程
我国的刑事立法,从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风雨历程才有了我国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典乃至刑法体系的诞生。笔者对我国刑事章法的回顾,我国的刑事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阶段
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阶段,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准备阶段”。不管怎么称呼这是学术上的问题,在此并不重要。在这个阶段,虽然有我国的李达,陈俊如等人参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提出了想法,但是,因受我国文化大革命等诸因素的影响,刑事立法工作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直到1954年全国人大的召开,诞生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后,才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依据。然而,刑事立法的制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1954年至1957年,刑事立法草案历经22稿,但是因种种原因,还是没有得己颁布。
(二)1979刑法典的颁布及修改阶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力求粗而不力求细,只有192条,分则罪名130个,奠定了刑法典的基本框架。关于死刑的运用只有16条,其中8条为反革命罪,证明了少杀的政策。这部刑法笔者认为明显有两点不足:一是允许“类推制度”,这与人权的保障有着一定的矛盾;二是立法技术比较粗糙。该部刑法共192条,其中分则就有13l条,并且一部分内容不应在分则中作规定。另外,这部刑法第136、137、138条等口号的文字写进法条不够科学。由于1979刑法对打击犯罪没有法律保障,于是对其刑法典进行修改和颁布,从1979年至1997年,全国人大共颁布了25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改。此阶段的刑法集中表现出如下特点:(1)打破了在溯及力问题上的限制,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2)增加了刑法空间效力的普遍管辖原则;(3)增』J u了某些犯罪可以加重处罚的规定;(4)对某些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扩大了主犯的规定;(5)增加了走私犯罪等
单位犯罪的规定;等等。
(三)1997刑法典的颁布及修改阶段
1997刑法从192条增加到452条,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案的方式继续修改和补充,即现行的刑法体系。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对保障人权有较大的作用,三大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大的影响。(2)1997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将军人犯罪一同纳入刑法中,是中国刑法的创造。(3)大量增加了单位犯罪,我国刑法涉及单位犯罪190个罪名,没有采用西国家法人犯罪的范围。(4)立法机关在立法式上有很大创造。除刑法典外,有单行刑法、9个立法解释、七个刑法修正案。(5)立法观念上改变了过去只重犯罪化而忽视刑法的轻缓化。(6)规范了刑事立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概念,容易作扩大解释,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具体表现。(7)扩大了受贿罪的范围。将亲属、近亲属等都列入其犯罪主体范围,这也是同国际接轨的,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也有同样的规定。
二、成就和经验
我国的刑事立法通过1979刑法至1997刑法乃至单行刑法和修正案的完善与补充,已经形成了适合中国特的刑法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体系是完整的、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刑法体系。(2)3
£/i法机关的立法观念摆脱了刑罚残酷向人道化的转化。如罪以前处绝对死刑,现杀害被人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又如偷税罪在某些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3)某些方面在逐步实现同国际接轨。(4)完善刑事立法的E多种方式,如通过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等方式。(5)从2000年开始,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9个立法解释,这在以前是没有的。全国人大常用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恰当,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分歧,笔者认为这没有什么不恰当的,是一个新的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三、希望与建议
通过对刑法典的补充,使其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我国刑法有近70种死罪。笔者认为应该把死刑的数量大大压缩,将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因为不是说只要干部在经济上犯罪都一概将其处以极刑,就能杜绝干部在经济上犯罪。不妨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一个孩子,做坏事后其父亲不问青红皂白将其猛打一顿,也未必孩子就从此不做坏事了,如果要让孩子再不做坏事最好的方法是让其明白做坏事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经济犯罪率的高低与是否判处死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济犯罪远没有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死刑应适用暴力性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至今还没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对于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没有太多的区别。反腐败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包括预防制度和构成要件,建议对刑法典的完善最好采用修正案方式,这样方便适用。如果完善刑法典的形式太多,会分散刑法典的运用和执行。’
参考文献:
…王作富.刑法论衡.法律Ul版社.2004.
【2】陈兴良.刑事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赵秉志.刑法新教程.q,国人民丈学出版社.200
作者简介:罗杰,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贵州省务川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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