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
o 凌迟(寸殛)
o 殊死
o 菹醢
o 脯刑
o 劓殄
o 烹刑
o 浸猪笼
o 剥皮
o 骑木驴
o 腰斩
o 炮烙
o 车裂(五马分尸)
o 坑杀
o 枷项立枷
o 绞刑
o 斩首枭首
o 杖毙
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o 自缢(刑具:白绫)
o 自鸩(刑具:毒酒)
o 自刎(刑具:利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
断头台断头机
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
炮击
电椅
毒气室
毒针注射
碾刑
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
毒药鸩杀吞金
溺刑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活埋坑杀
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
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
剥皮
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
虿盆猛兽吃人
刑剖腹
投掷刑
车轮刑
死刑存亡争议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759年中国历史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 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以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
若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个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
虽然部分国家因宗教信仰,社会价值观的缘故,而逐渐浮现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许多国家,一般人民依旧是较支持死刑的使用[5],即使在某些已废死刑一段时日的欧洲国家亦然[
6],但欧洲各国,除白俄罗斯和保留特殊时期死刑(如:战争)的拉脱维亚外,今日已全面废除死刑。
由于死刑存废与否和犯罪率高低关系至今尚未有直接而显著的社会科学研究足供佐证,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废课题仍被认为是没有对错的纯粹价值观的争论,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欧美挟带其固有价值观,强制其他文化体系接受的例证之一。
应报思想是较朴素的以眼还眼观点,认为“杀人偿命”、“别人砍了我一只手,就要砍他一只手”,早期的法律深具此特性
对于某些主张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的意义即在于宣示生命价值及“不得剥夺他人生命”之普世价值。禁止死刑如同宣示:“我(杀人者)可以用小于失去生命的代价,使他人失去生命”、“我(杀人者)有权享受‘不可杀人’的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我(杀人者)有权享受‘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但我杀的人没有”,这违反了公平正义,反而显示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8]
生命价值也是废除死刑主张的有力理由,既然普世价值认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死刑制度,
也就是杀人的制度的存在就会与此发生冲突,禁止死刑如同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应带头戒杀,彻底否定杀人的正当性
企图运用死刑阻止杀人,如同用汽油灭火,以血洗血、以脏水洗涤一样,是极为荒谬的事情,且无实质吓阻效果可言
支持死刑方则采取另一种对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认为人们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剥夺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剥夺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条款[12]。但反对者认为,同样与不可让渡的生命权相仿的还有人格权,因为人格权的不可让渡特性,所以一切卖身契、奴役人格的契约、法令都应归于无效。然而所有容许死刑存在的解释都可以用同样的解释方法推论允许被现代文明国家均严格禁止的蓄奴或歧视、压迫少数体。比如说人们也不反对国家为了他们自己而奴役特定第三人的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体,所以契约中会存在着允许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机解除)而奴役特定第三人人格或歧视、压迫少数体的条款。这种荒谬的推论将会使国家实施奴隶制或歧视、压迫少数体也成为合理,甚至会造成人权、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础彻底崩盘。
支持死刑方尚能举出社会契约论之创始者如洛克卢梭皆支持死刑之存在。 卢梭认为罪犯得以处死的理由是:
1.在避免未知的危險前,先交託生命與主權者。個人為了避免被殺害,而同意自己破壞契約時要付出生命代價。
2.破壞法律就不是公民,而是敵人,所以可以處死。
洛克则是认为杀人犯损害的生命法益无法弥补,所以处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若卢梭的论点是有效的,则同样也可以用以支持奴隶制:个人为了避免被杀害而同意自己被奴役、奴役敌人都会是有效的论述,而破坏法律有许多因素,不能简单以敌人视之,更不必论处死。 而洛克的论点将会使杀人者只能判处唯一死刑,判处其他刑罚都是不符合自然法的,会造成情节较轻的杀人(如自卫杀人等)也必须判处死刑,违背罪责比例原则。
另有一些废死方从逻辑的层面辩证: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却以“杀人”处罚违法者,自相矛盾。反废死方则认为:公权力之执行与私意执行不可一概而论。若按此推论,法律规定“不可妨碍自由”,却以自由刑处置违法者;规定“不可抢夺财物”,却以罚金处置违法者……等
等,亦自相矛盾,如此所有刑罚皆应废除,法治将无从建立。[13] 这类的反驳并没有理解到生命、人格与自由、财产的本质差异。人的生命是不可让渡的、即使主观想要自杀,别人也不会因此取得合法杀害他的权利(故刑法有“加工自杀罪”的规定);人的人格也是不可让渡的、即使主观想要被奴役、签署卖身契,奴隶主也不会因此取的合法蓄奴的权利。但是相反地,只要签订契约,人们可以主动让渡部份自由与财产,而国家则可以依据法令而征兵收税不需要个别的签订契约。这是这些人权本质上的差别,从法理上反对死刑就是在强调这个差异。
误判是主张废死的重要理由之一。相对于自由刑与财产刑,由于死刑完全无法回复,若因审判瑕疵错杀无辜者,将是对人权的莫大侵害。
死刑对犯罪的吓阻力
认为死刑可吓阻犯罪的观念,是主张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数赞成死刑(或反对废除死刑)民众的想法。
倘若采取功利主义来考虑刑罚吓阻力的观点,在其他条件不变下,当死刑判决有吓阻力时,
可以减少未来国民成为犯罪被害者的机率,这是死刑的效益;但是当死刑有误判或滥用的可能时,国民也会被死刑误杀,所以死刑的不效益除了杀死死刑犯外,还有可能被误杀的无辜者。因此,统计执行死刑、死刑误判率与犯罪率的相关性,判断死刑的吓阻未来犯罪能力,也就是能够佐证或反驳死刑是否应该存在的理由。这个观点一般认为,假若死刑对未来犯罪的吓阻作用大于死刑误杀的无辜者,则可以认为死刑对民众有保护效果;反之死刑则是侵害人权的刑罚。[21]
废死政府与非废死政府之犯罪率差异
例如根据美国犯罪防治的统计,所有执行死刑的州整体来说,其犯罪率并没有低于废止死刑的州;在废止死刑的州,其袭警案件的机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来得低;废除死刑的州比起实施的州,其囚犯及狱政人员遭到终身监禁者的暴力攻击机率为低
废死方认为,刑罚是基于矫治、再教育的目的,死刑剥夺了他们一切回归社会的机会,即使犯人因死刑的冲击或因各种因素而在狱中彻底悔悟亦然。若以终身监禁(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取代死刑,悔悟的犯人仍可借由狱中劳动等方式,为社会创造价值。欧洲先进国家重视重刑犯人权,建造舒适甚至足以媲美高级饭店、渡假村的监狱环境,可以减少重罪犯
的侵略,教化他们成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这才是狱政的重点。即使是终身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也只是剥夺他的身体自由而已,其余健康权、生命权、人格尊严、部分的财产权、不妨碍教化与秩序前提下所享受的言论自由、知识与娱乐的自由,也是受到保障的,未来国家也可依据受刑人的表现及社会政策,重新拟定假释、减刑、特赦等政策。
死刑方则以为,国家确实应矫治罪犯,然而通常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多为罪行重大之累犯,又多系假释再犯,法官评估后认为难以矫治、有与社会永久隔绝之必要,方处以极刑,故死刑犯悔悟而重回社会之可能性恐怕极低。另一个考量是,若以可假释之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或任何有重归社会机会之刑罚取代死刑,他们虽有因彻底悔悟而回归社会的机会,然而亦有再犯罪风险,恐难为社会接受。以多数人之安全与人权,换取少数人之悔悟可能,是否值得?
然而废死方反驳,在台湾判处死刑的仍有一定比例为无前科初犯,法官仍能评估后认为有永久隔绝之必要而处以极刑,可见得是否再犯的机率并非法官判刑的关键。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系统不应该为了尚未发生的犯罪而进行处罚。倘若容许司法系统针对某个体(更生人)犯罪机率较高,就采取刑罚永久隔离,那是否可以容许司法系统永久隔离犯罪
率较高的社会边缘人及贫穷无业男性?是否可以容许国家以类似纳粹对待犹太人的方式,永久隔离被宣判为社会寄生虫在集中营内?此类理论实为歧视压迫,殊不可取。
有些死刑支持者认为,死刑无可挽回,又为另一特殊刑种,具有重大性及标示性,它的强烈冲击可能让重罪犯彻底悔悟,并在自己剩余的人生努力弥补所犯下的错误,让脱胎换骨的自己以性命来做出对社会有贡献的事。[29]废除死刑少了这项冲击力,重罪犯彻底悔悟的机会可能减少许多。
隔离罪犯
死刑方认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将重罪犯一劳永逸地隔离,终止他们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即便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重罪犯除有越狱之可能,亦可能因日后法令修改、假释门槛放宽、大赦特赦等因素重回社会。
以惩罚的观点来看,终身监禁的人犯必需长期生活在监狱里面,比起死刑一毙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
国际潮流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09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5国废除所有死刑,9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这58个国家中,只有18个家在2009年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2/3的国家废除死刑。某些国家和地区(如:澳门、挪威等)甚至连无期徒刑都没有,2011年挪威爆炸和击事件的凶手最多只会在监狱中待二十一年,关七年就可外出度周末不受监控。[31]。仍维持死刑的国家包括:阿富汗、伊朗、古巴、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索马里、新加坡、日本、美国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评比为完全民主自由的经济高度发展的地区、但仍维持死刑的,只有日本、美国跟台湾。简表如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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