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 号】市政[2011]55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1〕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桂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循环发展的原则,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大力发展绿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导、扶持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绿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制冷、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应优先考虑绿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绿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政策,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个人节约能源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建筑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
程(小区)、绿建筑,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绿建筑的建筑工程,授予“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绿建筑示范工程”标识。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县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绿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广西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桂林建筑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
包含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专项内容。设计单位应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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