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29
【字 号】市政〔2016〕3号
【施行日期】2015.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市政〔2016〕3号
  因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新建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北起青狮路口东侧、桂林市第十九中学围墙西侧,南至圣隆路北端路口。项目规划用地总面积约8.25万平方米。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34户,总建筑面积约1.56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桂林市胜利路东二里铁路社区
  联系人:李文亮  :133****6883
  联系人:曾德志  :189****6835
  特此公告
  附件:1.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桂林市福利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市发改投资字〔2009〕127号、市规管〔2010〕15号、市规管〔2010〕118号、市发改投资字〔2010〕26号、市国土资函〔2010〕6号文件,进行桂林市福利路道路工程建设,
并对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特制定本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北起青狮路口东侧、桂林市第十九中学围墙西侧,南至圣隆路北端路口。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34户,总建筑面积约 1.56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人
  三、征收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和《桂林市福利路建设项目涉及南宁铁路局房
屋征收安置补偿框架协议书》和《福利路叠彩区段房屋征收工作与南宁铁路局对接会议纪要》(市政办阅〔2014〕38号),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相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四、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
  详见《桂林市福利路(叠彩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汇总表》。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面积认定,以认定为有效的面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南宁铁路局的公有房产以及南宁铁路局已出售的住宅房屋面积认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阅〔2014〕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征收安置与补偿方式
桂林建筑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用抗战路西侧开发地块和宁铁桂林材料厂地块两个安置点内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小区原则上建设多层或高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对应面积建设,具体面积以选房时确定的面积为准。安置小区配套设施齐备,规划设计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的规范要求。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以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先后排序,优先选择符合其安置条件的安置房屋。
  七、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按住宅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或在安置小区以套内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房屋置换。同时分别给予:
  1.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房地产评估价(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金额10%的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的补助。
  2.提前搬迁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日(含准备期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5日(含准备期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50日(含准备期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日(含准备期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5日(含准备期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50日(含准备期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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