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6
【字 号】市政规〔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市政规〔2018〕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桂林建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规定,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整性,拟改造地块可以涉及少量新增建设用地,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拟改造地块总面积的5%。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第三条 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优先实施旧城改造、民生安置、旅游、公益、公共配套(含基础设施)、历史人文传承等项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的用地审批环节进行审查。
  第五条 桂林市市区范围内已纳入《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7—2021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或经批准增补的再开发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增补的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申请增补的再开发项目应当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43号)的规定,办理认定及增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增补手续的办理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土地使用权人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证、企业法人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增补的再开发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增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作业单位编制增补论证报告。
  第九条 增补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市直部门进行论证审议。论证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再开发改造方案及审查
  第十条 已纳入《专项规划》和经批准增补的再开发项目,由项目意向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开发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致函市规划局申领新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第十二条 再开发项目取得新规划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作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旅游发展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再开发项目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金缴纳(补缴)
  第十三条 再开发项目取得新规划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抽签方式选取中介评估机构
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再开发项目土地面积在75亩以下的(含75亩),选取3家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面积在75亩以上的,选取5家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审议,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出让底价建议或应当缴纳(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再开发项目进行地价评估时,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中介评估机构应当按估价规程要求,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