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城市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规划结构与规模    3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4
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与控制    5
第五章  开发控制与建筑布局    5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6
第七章 绿地系统    7
第八章 市政工程规划    8
第九章 防灾工程规划    9
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
第十一章 建设与实施    12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12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规划用地平衡表
附录三  地块控制指标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贯彻桂林市“山水城林”的发展思路,促进城市向西发展,使城市西部临桂新区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保证区域内土地功能开发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建设相协调,增强土地开发潜力,合理利用土地,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保护和建设工程,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2 条 《桂林市临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新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 3 条 本规划适用的范围是西北至机场路、东抵西城大道奥园东路林桂路沿线,南到福桂路,规划用地面积1303.32万平方米。
第 4 条 本规划以土地使用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卫生、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多因素控制。
第 5 条 本规划的现状时间界定为20084月。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的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直至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进行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是规划所准许的。
第 6 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说明、图纸三部分组成,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规定性要求,文本和图纸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是对文本和图纸的补充和解释。
第 7 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
2、技术规范、规定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GBJ137-90
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5)《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6年版 GB 50028-2006)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0-93)
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1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3、相关规划
1)《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
2)《桂林城市风貌设计导则》
3)《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
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5)《桂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76月试行)
第 8 条 规划原则
1、加强保护临桂新区特有的山水文化品质,创造山水文化景观。
2、尊重山水的客观布局和自然走向,合理布局山水田园城市风光。
3、构建“山---林”和谐发展的城市模式。
4、充分利用自然山水资源,构建一座“真山、真水、真林”园中城。
5、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开发经营的综合效益。
6、坚持规划弹性原则,对规划地块既提出强制性指标,又提出一定弹性控制指导意见。
第 9 条 规划理念
1、规划愿景:新区新颜碧水青山,老城新貌桂北明珠。
2、规划理念:安全、和谐、多元、高效。
第 10 条 本规划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规划结构与规模
第 11 条 功能定位
通过分期滚动开发将规划区建设成为交通便捷、环境优美,体现桂林的城市特的生态城区。将新区打造成以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文化休闲、居住为主的多功能、复合型和谐城区。
第 12 条 发展规模
1、用地规模:规划区总用地面积1303.32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091.67万平方米,占总用地的83.76%,水域及其他用地211.65万平方米,占总用地的16.24%
2、人口规模:规划区总人口控制在约13.5万人。
第 13 条 规划结构
规划区通过功能空间的梳理与组织,形成“一心,两带,双核双轴,九区”的空间布局。
1、“一心”指位于西城大道以西、山水大道以北的绿化核心。
2、“两带”:
一是生态功能带:自机场路、世纪大道交叉口沿现有水渠,经中心公园向东南延伸至站前广场的串联不同主题城市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带。
二是绿化休闲带:通过现有水系和植被的整合形成的一条与东西向生态功能带互补的南北向绿化休闲带。
3、“双核双轴”
双核:分别是围绕行政中心形成的新区主核;集商贸、商业和文化功能为一体的新区副核。
双轴:东西、南北两条发展轴构成十字状的发展轴。分别是自临桂县老城核心区,沿世纪大道向西发散的生长轴线;以及沿西城大道呈南北向的发展轴。
4、“九区”指规划区内行政办公、商业、生态公园、站前服务、创意产业和生活居住九个功能片区。
桂林建筑第 14 条 开发强度
2—1            公建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控制一览表:
项目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备注
办公用地
多层
2.8
40%
含办公、商务等
高层
4.5
35%
商业用地
多层
3.0
40%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
旅馆等
高层
4.0
35%
2—2                住宅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一览表:
项目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用地
1.0
38%
多层、中高层住宅用地
2.0
35%
高层用地
3.0
25%
注: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适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节 居住用地
第 15 条 总的居住用地面积为304.23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7.87%。居住用地中分为三类用地,一类为住宅用地;一类为商住综合用地;一类为居住配套设施。
第 16 条 规划以道路和水系为居住空间单元划分的依据和设计基础。高、中、低层住宅沿景观道路及中心景观通廊分布,形成高低有序的空间形态。
第 17 条 商住用地可调整开发建设中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比例,形成混和功能区,促进地区
发展。
第 18 条 规划在各居住区中心设置配套公建和学校、幼托,共规划设置幼儿园22处,小学9所,中学5所,总占地面积约35.87万平方米。
第 19 条 根据人口规模在每处居住社区中心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中规划有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等设施,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 20 条 按照弹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并合理布局,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 21 条 规划在山水大道南端两侧和万福路南侧设置行政办公用地,总面积49.20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4.51%
第 22 条 规划延伸城市形象展示商业发展轴,在世纪大道、山水大道至西城大道交汇处设置商业活动带。商业金融服务总用地面积为163.48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4.98%
第 23 条 市区级文化设施集中布局在东西向的城市功能带上;社区级文化及体育设施按服务半径不布置于各住区中心以及绿化休闲带上。文化娱乐用地总面积28.31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2.59%
第 24 条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16.86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54%。规划一所三甲综合医院,占地10.38万平方米;一所公共卫生应急中心(内含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4.08万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处;占地面积2.40万平方米。
第 25 条 规划设置职业院校一所,用地面积23.48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2.15%
第 26 条 规划敬老院一处,总用地2.73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0.25%
第三节 对外交通用地
第 27 条 规划区内对外交通用地主要为长途车站用地,总用地面积4.99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0.46%
第四节 道路广场用地
第 28 条 规划道路广场总用地面积为200.46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8.36%。其中,道路用地178.44万平方米;广场用地9.39万平米;社会停车场库用地12.63万平方米.
第五节 市政设施用地
第 29 条 规划根据人口规模等的服务需求设置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其中设置3处消防站、5处加油、加气站、1处垃圾转运站、7处小型垃圾转运站、3处邮政支局、2处市政公用抢修服务基地和3处污水泵站。市政设施总用地面积为16.71万平方米,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53%
第六节 绿地
第 30 条 规划沿水系布置公共绿地,相互联系成为系统。规划区内绿地总面积为249.17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22.82%。绿地中公共绿地面积共为216.89万平方米,生产防护绿地32.28万平方米。
第七节 水域及其它用地
第 31 条 水域及其他用地总计211.65万平方米,占总建设用地的16.24%;其中水域面积164.51万平方米;山体面积47.14万平方米。
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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