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
责  任  书
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下称建设单位)特向金沙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签订本《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
杜绝一般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触电事故、爆炸事故、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三、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违反上述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建设单位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4、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6、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前,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建设工程的安
全监督资料,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常驻施工现场,确保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7、建设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建设单位应建立对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和监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确保对施工现场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并分别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在各施工阶段的最低检查频率,其中主要负责人最低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10、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络热线,及时妥善地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
11、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施工现场状况的跟踪和检查,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人汇报,主持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议。
12、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工程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分析并主持处理,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施工单位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及时书面分别向县安监站报告。
13、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现监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14、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四、措施
对安监站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建设单位违规行为问题,安监站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于存在相对较为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对其进行约谈。
对接到通知后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同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的企业,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XXX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章)    建设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生产
责  任  书 
     为了使各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能更好的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做好监理监管作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使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现有各工程监理企业与安监站签定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二、目  标
1、杜绝一般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重大车辆交通运输责任事故、爆炸事故。
2、各专项方案备案、审核、验收率达100%。
3、大型机械设备备案、验收、检测率达100%。
4、积极参与争创省、市级文明工地活动。
5、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责  任
1、不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承揽工程监理任务;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监理任务;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2、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实行全面负责。
3、 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批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同意交付使用。
4、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于现场办公室悬挂有效的监理人员备案名单;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且持证和挂牌上岗。
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监及时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安监
站;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