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 责任书
为确保固安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 位(下称建设单位)特向固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签 订本《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
二、 目标
杜绝一般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 大设备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触电 事故、爆炸事故、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三、 责任
1、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 府规范性文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
位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违反上述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
2、 建设单位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 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 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4、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 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 全措施。
5、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注册,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 的违法行为,固安县住建局将依法处理。
6、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前, 应当 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资料,并指定一名
主要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 管理责任,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常驻 施工现场,确保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费 用的使用。
7、 建设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 文明 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8、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 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 建设单位应建立对该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安全和监理工 作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检查制度,确 保对施工现场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并分别明确主要负责人和 项目管理机构在各施工阶段的最低检查频率,其中主要负责 人最低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10、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与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络热线,及时妥善地协调处理 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
11、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施工现场状况的跟 踪和检查,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 及时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 要负责人汇报,配合县住建局和安监站工作,主持召开施工 现场协调会议。
12、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工程安全问题,建设单位 必须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分析并主持处理,对属于施
工单位责任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其 停工整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施工单位逾期不 改正或拒不整改,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及时书 面分别向县安监站报告。
13、 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 现监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14、 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安 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5、 建设单位任命如下: 为负责该工程的单位 负责人,其身份证号为 ,其办 公电话为, 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手提电话 为; 为负责该工程的项目 负责人,其身份证号为 , 其为 O
四、措施
对安监站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建设单 位违规行为问题,安监站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于 存在相对较为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由住建局委托安监 站对其进行约谈。
对接到通知后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同年度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的的企业,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固安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建设单位(章)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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