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反工作指引
基金管理公司反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金融机构反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
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负责机构”)负责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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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反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工作,定期通报反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
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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