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活动内容
研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 2007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谋求和保护自身利益, 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合作型经济共同体。作为合作经济共同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也可以从不同的类型中描述其主体模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模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是指这些合作经济共同体由于具有某种共同特征而形成的种类和形式,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是指这种合作经济共同体的一般标准形式,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形式的描述, 而不是指其中的某种类型。因此, 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类型为出发点,进而描述其主体模式,并就此对其主体模式进行优化, 对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合组经济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农村的综合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 如何组织和带动农民从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向规模经营过渡, 帮助农民采用先进的、科学的生产技术, 改变落后的、粗放的
生产管理方式,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是摆在供销合作社面前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理论综述
一般来说, 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自助、 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 自愿的成员制度、管理人员名誉化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德国合作社的组织制度类似于公司体系, 合作社一经登记便取得法人资格, 同时加入强制审计制度即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并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向全员大会报告, 使社员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 并且能够对自己和合作社的利益作出正确评估, 以便在全员大会上作出选择。制度经济学认为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显示在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降低交易成本收益和规模经济收益是效率收益的范畴;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则是公平收益的范畴。合作社组织的特点就在于提供效率的同时, 也要提供公平。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研究思路
“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一系列中
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纵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重大决策。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增加收入问题,而要增加农民收入,就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致富。本课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及管理为切入点,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在借鉴国际农业合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归纳和总结,分析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运行状况。通过前期的现有文献研究,我们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从经营制度和组织制度上解决农村经济结构不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增收滞缓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办法和新的模式,而且还有助于推进农村民主建设,改善农村治理,改造社会经济结构、孕育新的社会经济体制。希望在多种理论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较完备的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实践预期成果形式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几经探索, 迅猛发展,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 形成了许多颇具特的合作模式。但是应当指出的是, 探索中的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其一、 如何统一合作原则, 提高基层政府对合作组织的领导能力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绝非中国首创, 但尽管各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的背景不同, 方式不同, 在世界各国的合作运动中所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则是大致相同的。探索我国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没有政府的支持不行, 若政府领导思想认识滞后, 则不能正确地领导合作组织的发展。
其二、如何确保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利益问题。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 担负着实现农民增收的重任, 因此如何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的利益,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在当前的许多农村合作经济模式中,农户和公司是两个利益主体。公司处于中心, 农户处
于外围, 公司若将资本的高回收率作为合作前提, 农民的利益在经济合作组织中就很难保证。
其三、 如何结合地方特发展生产力, 解决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单一、水平低的问题。在西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多样, 涉及农民生产甚至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会结合各地农业实际为农民提供生产、加工、销售和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而在我国,目前合作经济组织仅仅
只是提供一些所用资金较少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 极少涉足加工市场和流通市场, 更谈不上突现地方特发展生产力。
(一)解决小农经济与市场脱离问题, 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严重的脱离。
(1)市场地位低下。农民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农民作为个体在市场中力量弱小,难以与市场相抗衡,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2)原有体制的失效。与计划经济密切联系的集体经济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力日趋低下,存在大量制度的缺口,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政府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有限,农民有效进入市场难度大。
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在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在二者之间建立中间组织,成为社会发展所趋。合作组织与农户形成的代理关系,使农民联结成有力的体,开展专业化合作。农民以合作组织的名义进入市场,提高了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 ,改善了农户进入市场的条件。
(三)降低分散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节约市场交易费用
农户分散经营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此处主要简述市场风险:
(1)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市场反应迟钝。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控制市场,加之农民信息获取能力相对落后,往往依靠上一生产周期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来安排生产,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带来的价格波动令农户无法适从。
(2)市场交易费用过高。农户与市场交易的费用可以分为以下几项:一是市场信息费用; 二是价格搜寻成本, 包括生产资料价格与产品销售价格搜寻的费用; 三是服务购买费用, 包括购买灌溉、植保、防疫及其它生产技术等各种生产服务费用;四是实现交易的谈判费用。
而当作为经济组织的合作社被推广开来,就为协调各生产者的购销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规定最低限价等创造了条件,既防止了同行业间的恶性竞争,又有利于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有效地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并且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户与其它市场主体间的部分交易关系和交易费用内部化, 把这些环节上的外在经营变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经营, 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克服“ 公司+ 农户” 模式弊端,维护农民自身利益
十多年来我国在发展农业产业化中所产生的“公司+ 农户”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生产、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不是其服务。一旦与这一目标相悖,为农民服务必然要大打折扣,这已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践所证明。企业在面对市场波动时,往往选择侵害农户利益。 在农产品附加值的分配上,农民除了可以获得部分加工劳务收入外,其它收益几乎全部被公司独占。“公司+ 农户”产业化模式实质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农民仍然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农民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而言,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两者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关系。该组织形式的存在使得原有“公司+ 农户”的优势得以保存,并且更加注重农民和农业利益的保护,使公司、合作组织、农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不建立在剥削农民利益基础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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