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作废证明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作废证明
房屋买卖合同作废证明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
签订的关于的房屋买卖合同(东西:米,总面积为方,四至界线东至:北至:)。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同意将此合同作废,并重新签订合同。此证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此证明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
篇二:房产证遗失证明范文
房产证遗失证明范文**房管所:现委托* * *去你处,身份证号:*****,办理我单位位于————————————
————的房产产权证明。****单位(盖章)
房管局答复,若住房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房产证丢失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购房合同不慎丢失怎么办
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
房改房买卖
第一,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
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采纳以下建议: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记着要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
其次,倘若不幸与无信誉可言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讳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
已交购房款等事宜,这样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应有的作用。尽量想办法得到这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备用。一般来说,开发商出具的应该是正式发票,财务有底可查,很难做假,所以发票一般来讲不用担心。
当然了,为了防患于未然,还是建议购房者不要无故地随身携带合同和交款凭证原件。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使用复印件有时一样能独当一面,这样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底牌,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
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凭证,防患于未然。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昆山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及《昆山市房屋买卖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所售的住房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座落在昆山市(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
权证
号,计建筑面积平方米(面积以房产证为准)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甲方就房屋的附属设施和装潢等情况,说明如下(并列设施清单):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元,(大写)元整。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内的维修基金余额、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初装费(若有)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房价内,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结算。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约当日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由丙方代管,以利办理后续流程。并经双方同意于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且已告知产权共有人并取得其同意出售此房屋,若因产权纠纷及
债权债务等因素或产权共有人不履行本合同,则由甲方承担本合同中约定之违约责任。在上述房屋交给乙方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概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甲、乙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
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20%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违约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的手续费。且丙方有权在房款(或定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的条款独立于本合同,不因本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甲、乙
双方各自承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则依照双方约定办理)。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居间方的利益。丙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购房款或首付款及甲、乙双方所需交纳的税、费后,为甲、乙双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转移中,按政策规定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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