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虹、陈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虹、陈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2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7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俊 
【审理法官】李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虹;陈林;陈某;冯伦;蔡天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 
【当事人】卢虹陈林陈某冯伦蔡天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卢虹陈林陈某冯伦蔡天秀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翁发清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陈雪莲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翁发清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陈雪莲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翁发清黄磊陈雪莲 
【代理律所】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卢虹;陈林;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 
【被告】冯伦;蔡天秀 
【本院观点】首先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本案中卢虹、陈林主张向卢虹、陈林、陈某补偿房屋为两套,共计140平方米,案涉房屋作为其中一套,因此可以推论出出售房屋为70平方米。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陈某尚未成年,卢虹、陈林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是其财产管理人,卢虹、陈林、陈某有权在三人之间决定两套套二房屋的归属,陈某虽然没有作为合同当事人出现,但是卢虹、陈林有权在卢虹、陈林、陈某之间分配该两套房屋从而保证卢虹、陈林的完全处分。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撤销法定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依法予以确认。但一审判决表述“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华林社区居委会和成都科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林小区服务中
心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案涉房屋于2015年12月月底正式开始办理产权证”不准确,应当表述为: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华林社区居委会和成都科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林小区服务中心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案涉房屋所在小区于2015年12月月底正式开始办理产权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本案中卢虹、陈林主张向卢虹、陈林、陈某补偿房屋为两套,共计140平方米,案涉房屋作为其中一套,因此可以推论出出售房屋为70平方米。该推论并不成立: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出售的为安置房屋,与一般二手房买卖有差异,合同也对此专门约定:“该房最终准确产权面积以修建和产权证为准,房屋面积如有增、减,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其次,卢虹、陈林没有证据证明在当事人的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面积作为计价依据,甚至连面积双方都予以抹去,而具体指向的为安置房套二一套。因此,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并且冯伦、蔡天秀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案涉房屋,卢虹、陈林、陈某在庭审中也承认收到同等面积房屋一套,三人长期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主张超过原合同面积没有协商处理为由,拒绝协助过户,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关于陈某抗辩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卢虹、陈林构成无权处分,冯伦、蔡天秀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
陈某尚未成年,卢虹、陈林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是其财产管理人,卢虹、陈林、陈某有权在三人之间决定两套套二房屋的归属,陈某虽然没有作为合同当事人出现,但是卢虹、陈林有权在卢虹、陈林、陈某之间分配该两套房屋从而保证卢虹、陈林的完全处分。因此,陈某应当受到卢虹、陈林的内部分配行为的约束,从而间接受到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卢虹、陈林对冯伦、蔡天秀的负担,卢虹、陈林可以代表陈某对二套房屋进行分配,陈某成人后对该分配负有义务。冯伦、蔡天秀为实现对卢虹、陈林的权利,有权向陈某主张权利。陈某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在另一套房屋中实现权利,或者向卢虹、陈林追偿。    但是一审直接将案涉房屋越过卢虹、陈林、陈某登记至冯伦、蔡天秀名下,将导致流转税收损失,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卢虹、陈林、陈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项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卢虹、陈林、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伦、蔡天秀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三项即“驳回冯伦、蔡天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卢虹、陈林、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
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冯伦、蔡天秀名下,第三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负有协助义务”,改判为:卢虹、陈林、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权属登记至卢虹、陈林、陈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权属登记至卢虹、陈林、陈某名下当日,卢虹、陈林、陈某协助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冯伦、蔡天秀名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卢虹、陈林、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改房买卖
【更新时间】2022-08-23 05:36: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7年8月14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与卢虹、陈林、陈某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约定对卢虹、陈林、陈某进行安
置补偿,卢虹、陈林、陈某确认选择套二房屋两套。同日,卢虹、陈林(销售方,甲方)与冯伦、蔡天秀(购买方,乙方)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甲方现有成华区圣灯乡崔家店八组拆迁安置房套2自愿出售给乙方,以人民币180000元成交。1.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购房全款给甲方,中间不增加任何费用。2.甲方履约责任:甲方必须保证此房无查封、抵押冻结,实属纯私房、房改房、公房,并无任何纠葛,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房屋面积:该房最终准确产权面积以修建和产权证为准,房屋面积如有增、减,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4.过户:甲方在取得此房产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过户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乙方承担此房过户、公证等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甲方蓄意不办理或拖延过户,由按1000元/月赔偿给乙方,直至办理完过户手续。5.交房:甲方在取得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公室发房之日起交由乙方使用。交房期间及交房后所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6.甲乙双方责任: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推翻此合同,否则依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80000元,被告卢虹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2012年9月5日,卢虹、陈林、陈某接收到xx号房屋。冯伦、蔡天秀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华林社区居委会和成都科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林小区服务中心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案涉房屋于2015年12月月底正式开始办理产权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