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黄桃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裁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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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伟,*,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22号平房2栋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桃秀,*,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22号4栋1门4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艺昕,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鑫,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革,*,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22号4栋1门401房。
第三人:熊峻,*,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22号4栋1门402房。
原告熊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桃秀、夏革,第三人熊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熊海云与汪丽元生育*儿熊伟与儿子熊峻,原告熊伟与第三人熊峻系弟关系。被告一黄桃秀系被告二夏革的母亲。原熊海云、熊峻和黄桃秀均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实现房改房政策,原告父亲熊海云向被告购买涉案长沙雨花区井湾路10号第4栋406号房屋。2000年4月21日熊海云向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8803.2元、维修基金188元、手续费100元。2000年4月29日,熊海云与被告黄秀桃、夏革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黄桃秀现住房,由熊海云全部出资购买,另付住户陆仟元整。今后如房屋产权过户时需原住户出面时,还请原住户及亲属帮面出面解决。产权属于熊海云所有,原住户及亲属无异议。特立此据。”后熊海云现场支付被
告陆仟元,夏革在购房协议上载明“陆仟元现款已付”。被告向熊海云交付房屋。《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后熊海云于2000年1月12日支付办证费191.3元,以黄秀桃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熊峻于2001年3月26日支付土地证过户费120元,以熊峻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3月27日熊海云去世,原告熊伟及家人搬到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至今。2013年6月28日,原告母亲汪丽元去世。2013年7月28日,熊峻出具《声明》,载明“父母遗留房屋井湾子六公司五处四栋406由熊伟继承“。据此,熊伟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因被告黄桃秀和夏革离开长沙,原告方无法联系黄桃秀办理过户手续,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面临征收拆迁,熊伟及熊峻多次联系黄桃秀和夏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2000年4月29日熊海云与被告黄桃秀、夏革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0号第4栋406号房屋(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702**)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熊伟;3.被告协助原告熊伟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10号第4栋406号房屋登记至原告熊伟名下;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费由被告黄桃秀、夏革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确认:熊海云与被告黄桃秀、夏革于2000年4月29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现登记于被告黄桃秀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010号第004栋406号房房屋(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702**)纳入省建工集团井湾子地块棚改项目;被告黄桃秀、夏革均放弃主张对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及补偿等相关权益,认可该房屋的拆迁安置及补偿等相关权益应由熊海云享有;
二、各方一致确认:根据***********房屋房屋(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702**)的继承权,上述房屋权益由原告熊伟依法继承,即原告熊伟享有因上述房屋产生的拆迁安置及补偿等相关权益;
三、原告熊伟自愿于2022年7月15日前向被告黄桃秀支付房屋补偿款50000元;
四、原告熊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的诉讼费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原告熊伟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房改房买卖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亚
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
人民陪审员  庄国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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