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凌燕等与高天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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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有铮,*,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凌燕,*,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岚,*,1943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天赋,*,1940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玲,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有铮、钟凌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岚、高天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有铮、钟凌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周有铮、钟凌燕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王岚、高天赋支付违约金228万元(房屋总价1140万元乘以20%);判令王岚、高天赋赔偿损失38.5万元(保障服务费、居间代理费、律师费);王岚、高天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罔顾王岚、高天赋基于自身私利考虑,以案外的新科祥园房屋上市手续的办理干扰本案视听,怠于办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属于客观消极不作为,致争议房屋未能按照约定办理过户的违约事实,导致周有铮、钟凌燕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迫于无奈变更诉求为解除涉案合同,且一审判决以王岚、高天赋在晚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之后所做的“协调、补交超标款、离婚”为由,径行认定未构成违约,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未明确合同解除的理由和性质,导致无法清晰界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3.王岚、高天赋具有明显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周有铮、钟凌燕承担了因房价上涨造成房屋差价的重大经济损失。
王岚、高天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取得涉案《通知单》的日期无法确定。卖方名下有两套央产房,按照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的要求,涉案央产房要入市交易必须将两套央产房一并上传房产档案信息,新科祥园房屋的上市交易不是简单地把档案信息上传,整个片区共涉及42户以及分户的审批前置手续没有办完,以至于中国科学院中关村红楼区住宅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红楼办)无法将新科祥园房屋的档案信息上传到蓝岛审批,蓝岛没有得到新科祥园房屋的档案,只有涉案房屋的档案时不会给审批,因此导致王岚一直无法拿到涉案房屋《通知单》。2.因为无法确定何时能够上市拿到《通知单》,无论在合同里还是在后续根据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另行协商,均未确定日期,所以双方在合同中就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不存在违约前提。3.王岚、高天赋不存在怠于取得《通知单》或故意延期办理,双方对于为何不能交易的原因是明知的,不存在把两套房子故意绑在一起不去上市交易,这完全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导致。4.经过中介斡旋,双方同意增加其他约定,结果到两个月真的没有办下来手续,双方都去红楼办问为何不给上传信息,实际均已经知道办不下来手续的原因是新科祥园房屋的障碍,所以王岚、高天赋不可能给出取得《通知单》的日期。
周有铮、钟凌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周有铮、钟凌燕、王岚、高天赋签
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王岚、高天赋返还定金50万元;3.判令王岚、高天赋支付违约金228万元(房屋总价款1140万元*20%);4.判令王岚、高天赋赔偿损失38.5万元(保障服务费34200元、居间代理费250800元、周有铮、钟凌燕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5.判令王岚、高天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王岚在2001年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所购,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岚名下。
2020年8月27日,经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居间,王岚(甲方、出卖人)与周有铮、钟凌燕(乙方、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岚将其名下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有铮、钟凌燕,房屋成交价格为1115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5万元。定金为5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共计1140万元。第二条第7款约定,双方同意,在2021年8月25日前(具体以建委过户预约日期为准)共同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第五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第3项约定,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王岚构成根本违约,且周
有铮、钟凌燕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其他约定,王岚应于2020年10月27日前取得《通知单》,如未能按期取得,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其他约定写明:若该房产原产权单位在两个月内认定该房产不符合上市条件,致使王岚无法办理取得《通知单》,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同意合同无责解约。若办理上市时间超过两个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签订合同当日,周有铮、钟凌燕分两次向王岚转账涉案房屋定金,每次为5万元。同年9月11日,周有铮、钟凌燕向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转账40万元,该款项亦为涉案房屋定金。
签订合同当日,周有铮、钟凌燕与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周有铮、钟凌燕交纳保障服务费34200元。同日,王岚、周有铮、钟凌燕与链家地产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当日周有铮、钟凌燕支付居间代理费。
2020年8月26日,王岚在网约智能服务系统提交出售申请,最终回复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删除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小区6-1303档案,让单位联系交易办对公说明情况”。2021年11月16日,王岚再次在网约智能服务协同提交出售申请,最终回复为:“中国科学院
声学研究所删除的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小区6-1303住房,数据库中未查询到此删除房屋信息,请售房单位或工作单位上报房屋信息,特殊情况需删除单位在交易办交流中或拨打对公电话说明删房情况。自动化所: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3号甲5号楼7门202住房核定面积有误需更改。并录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声学所核实录入承租房超标处理信息。”房改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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