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 (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 ,下同)和全民所有 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 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 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 ,遵守纪律,努力工作。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 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 ,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 ,或重新安排后 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本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 ,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 ,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 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 ,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 ,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 ,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 ,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
(九)无理取闹,纠缠、 恐吓、 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 ,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 ,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 ,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期间的 ;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 ,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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