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作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宗印,*,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石凤英,*,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李建刚,*,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于瑞兰,*,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李建刚、于瑞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瑞国,*,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林桂美,*,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王兆收,*,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杜燕霞,*,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新公司)与被告刘宗印、石凤英、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被告李建刚、于瑞兰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被告朱瑞国、王兆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宗印、石凤英、林桂美、杜燕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慧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宗印、石凤英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9095.89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宗印、石凤英偿还逾期费用(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为78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慧新公司(原名广州吉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印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LS1-12-210522-O01),借款金额为6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7.500%。被告石凤英签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签署担保文书,自愿为借款人刘宗印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与原告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签署担保文书,自愿为借款人刘宗印自2021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与原告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将借款本金足额支付至被告刘宗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借款合同生效。因借款人出现经营中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合理判断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符合借款合同等文书约定的违约情形,故贷款人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佘借款本金等款项于2022年1月15日提前到期。借
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李建刚、于瑞兰辩称,1.本案原告与被告刘宗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原告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从事金融贷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那么被告李建刚、于瑞兰的担保行为亦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原告与被告刘宗印签订的《借款合同》期限是2021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到今天开庭也未到期,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3.担保人李建刚、于瑞兰并未对本案所涉原告与被告刘宗印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两担保人签署担保保证书的时间是2020年5月16日,是针对原告与被告刘宗印的2020年5月16日的借款合同,该份借款合同期限为一年,于农业银行小额贷款2021年5月1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担保,所以原告与被告刘宗印协商确定变更担保人,由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重新出具了担保文书,对原告与被告刘宗印自2021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的借款进行担保。因此,在被告李建刚、于瑞兰对该份借款合同未确认的情况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李建刚、于瑞兰的起诉。朱瑞国辩称,我当时签字的时候什么也不知道,贷款方和借款人只和我说签字就行了,其余的贷款合同之类的我没见,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王兆收辩称,我签借款合同时出借方不是原告而是昌邑六和
饲料厂,我签订的是与饲料厂的合同,不是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被告刘宗印、石凤英、林桂美、杜燕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2016年9月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资格,核准其业务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2017年3月8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批复同意“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吉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广州吉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1年5月22日,慧新公司与刘宗印通过业务平台以线上电子签名、点击“确认”或“接受”的方式或业务平台要求的其他方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宗印向慧新公司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自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从逾期第一日开始,借款人每日应支付逾期款项的0.65‰作为罚息,直至逾期款项及相应罚息全额还款;并加收延展期内的费用,每日按逾期借款本金的0.65‰计算。延展期为还款日/每月还款日后第1个自然日至第10个自然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应偿还本金600000元,利息45000元。合同还约定,无论借款人任意原因出现逾期或违约,则逾期或违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2020年5月16日,石凤英签订《共同借款人声明》,约定鉴于刘
宗印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单次或多次向慧新公司进行借款,共同借款人与上述借款人是配偶关系,为共同借款人。经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验证结论为证书所有者为刘宗印的数字证书和证书所有者为慧新公司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为《刘宗印-借款协议-LS1-12-210522-001.pdf》的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签署后没有被改动,证书处于有效期限内;证书所有者为石凤英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为《刘宗印-慧新-共同借款人声明-20200308.pdf》的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签署后没有被改动,证书处于有效期限内。二、担保情况。2020年5月16日,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签订《担保保证书》,约定保证人自愿依照本保证书约定,针对借款人刘宗印与贷款人慧新公司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包含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在业务平台上在线签署的,约定借贷、服务等相关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而无论该等合同的实际名称如何)及其之任何修订或补充,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400000元。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等)、罚息、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等)。保证期间:本保证书项下每笔主债权的保证期间均为三年,每笔主债权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该笔主债权对应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21年5月22日,石凤英、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签订《担保保证书》,约定保证人自愿依照本保证书约定,针对借款人刘宗印与贷款人慧新公司自2021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包含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在业务平台上在线签署的,约定借贷、服务等相关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而无论该等合同的实际名称如何)及其之任何修订或补充,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400000元。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同2020年5月16日《担保保证书》。前述保证书还载有如下内容:“保证人在签署本保证书前,应事先了解本保证书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保证人进行纸质版签署或通过贷款人或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APP应用、、H5链接、网站或其他软件服务端以线上电子签名、点击“确认”或“接受”等方式签署本保证书,即表示保证人已充分阅读本保证书,对保证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
律后果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保证书约束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经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验证结论为证书所有者为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为《刘宗印-慧新-担保保证书-20200308(四个担保人).pdf》的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签署后没有被改动;证书所有者为石凤英、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为《刘宗印-慧新-担保保证书-20200511(五个担保人).pdf》的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签署后没有被改动。三、合同履行情况。借款合同签订后,慧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刘宗印发放贷款600000元。截至还款日期2022年5月25日,刘宗印未偿还借款本息。还查明,慧新公司因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1260元。本院认为,慧新公司与刘宗印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慧新公司依约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刘宗印理应依约偿付利息并归还本金,逾期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石凤英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刘宗印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刘宗印的上述借款于2022年1月15日提前到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刘宗印出现经营中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宗印、石凤英应按合同约
定于2022年5月25日偿还慧新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45000元。逾期不还应按日利率0.65‰支付罚息。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签订的《担保保证书》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作为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李建刚、于瑞兰辩称《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还辩称2021年5月15日后担保人李**、于瑞兰明确表示不再进行担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刘宗印、石凤英、林桂美、杜燕霞未到庭应诉并答辩,视为放弃了辩解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宗印、石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5000元及逾期罚息(自2022年5月26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65‰计算);二、被告刘宗印、石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260元;三、被告李建刚、于瑞兰、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宗印
、石凤英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保全费3669元,共计87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 判 员 范靖雯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 娇书 记 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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