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宗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 ...
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公司工。被告:刘宗印,*族,居民,住山省高密市。被告:石英,*族,居民,住山省高密市。被告:李建*族,居民,住山省高密市。被告:于瑞*族,居民,住山省高密市。李建、于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衡盛律所律。被告:朱瑞国,*族,居民,住山城市。被告:林桂美,*族,居民,住山城市。被告:王兆收,*族,居民,住山省高密市。被告:杜燕霞,*族,居民,住山省高密市。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慧新公司)与被告刘宗印、石英、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理。原告慧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被告李建、于瑞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瑞国、王兆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宗印、石英、林桂美、杜燕霞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理,终结。慧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宗印、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9095.89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宗印、石偿还逾期(600000基数自20221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725%,暂计算至2022117780)
3.依法判令被告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承担连带证责任;4.案件受理、保全、公告、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及理由:慧新公司(原名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印于2021520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LS1-12-210522-O01),借款金额为600000,借款期限1,借款年利率7.500%。被告石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上述借款承担共同任。被告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署担保文,自愿借款人刘宗印自2020516日至2022515日与原告署的全部借款合同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被告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署担保文,自愿借款人刘宗印自2021522日至2023521日与原告署的全部借款合同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上述协议签订,原告于2021525日将借款本金足支付至被告刘宗印中国农业银账户,借款合同生效。因借款人出现经营中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款人合理判断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符合借款合同等文书约定的违约情形,款人宣布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剩佘借款本金等款2022115日提前到期。借
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李建、于瑞兰辩称,1.本案原告与被告刘宗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未取得金融管部的批准而从事金融业务,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人民共和国券法》《中人民共和国业监督管理法》的,因此借款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那么被告李建、于瑞的担保行亦无效,不承担担保任。2.本案原告与被告刘宗印签订的《借款合同》期限是2021522日至2022521,到今天开庭也未到期,原告无提起本案诉讼3.担保人李建、于瑞并未本案所涉原告与被告刘宗印的借款合同行担保。两担保人署担保保证书时间2020516日,是针对原告与被告刘宗印的2020516日的借款合同,份借款合同期限一年,于农业银行小额贷款2021515日到期。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明确表示不再行担保,所以原告与被告刘宗印商确定更担保人,由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重新出具了担保文原告与被告刘宗印自2021522日至2023521日期的借款行担保。因此,在被告李建、于瑞兰对该份借款合同未确的情况下不再承担担保任。上,法庭明事,依法回原告李建、于瑞的起。朱瑞国称,我当时签字的候什么也不知道,款方和借款人只和我说签字就行了,其余的款合同之的我没,我不承担担保任。王兆收称,我借款合同出借方不是原告而是昌邑六和
料厂,我签订的是与料厂的合同,不是与原告之的借款合同。被告刘宗印、石英、林桂美、杜燕霞未作答。本院经审定事如下:一、合同款情况。20169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格,核准其业务围为办理各额贷款及其他批准的业务201738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批复同意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将公司名称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0420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督管理局批复同意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1522日,慧新公司与刘宗印通过业务平台以线名、点接受的方式或业务平台要求的其他方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定刘宗印向慧新公司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自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年利率7.5%,从逾期第一日开始,借款人每日支付逾期款0.65‰为罚息,直至逾期款及相应罚息全额还款;并加收延展期内的用,每日按逾期借款本金的0.65‰算。延展期为还款日/每月款日后第1个自然日至第10个自然日。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款日期2022525日。应偿还本金600000元,利息45000元。合同还约定,无借款人任意原因出逾期或违约逾期或违约生的全部用均由借款人承担。2020516日,石签订《共同借款人声明》,于刘
宗印自2020516日至2022515日期间单次或多次向慧新公司行借款,共同借款人与上述借款人是配偶关系,共同借款人。新希望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北京天威子商有限公司出具天威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验证见书验证结论为证书所有者刘宗印的数字证书证书所有者慧新公司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刘宗印-借款协议-LS1-12-210522-001.pdf》的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署后没有被改,证书处于有效期限内;证书所有者英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刘宗印-慧新-共同借款人声明-20200308.pdf》的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署后没有被改证书处于有效期限内。二、担保情况。2020516日,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签订《担保保证书》,定保人自愿依照本保证书约定,针对借款人刘宗印与款人慧新公司自2020516日至2022515日期(包括的起始日和届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包含借款人与款人共同在业务平台上在线签署的,定借、服等相关内容的数据文形式的合同,而无论该等合同的实际名称如何)及其之任何修充,以无限连带责任保方式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400000元。保围为全部主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定利息、复利、息等)、息、赔偿金、借款人款人支付的其他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承担的有关用等)及实现债权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律代理财产保全、差旅、拍卖费、公告、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等)。保:本保证书项下每笔主债权的保三年,每笔主债权的保自主合同笔主债权对应的借款期限届之日起算。2021522日,石英、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签订《担保保证书》,定保人自愿依照本保证书约定,针对借款人刘宗印与款人慧新公司自2021522日至2023521日期(包括的起始日和届日)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包含借款人与款人共同在业务平台上在线签署的,定借、服等相关内容的数据文形式的合同,而无论该等合同的实际名称如何)及其之任何修充,以无限连带责任保方式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400000元。保和保2020516日《担保保证书》。前述保证书还载有如下内容:人在署本保证书前,事先了解本保证书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保纸质署或通过贷款人或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新希望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公司)的APP用、、H5接、网站或其他件服端以线名、点接受等方式署本保证书,即表示保人已充分阅读本保证书证书条款的含及相的法
律后果全部知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保证书约束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新希望慧(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申,北京天威子商有限公司出具天威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验证见书验证结论为证书所有者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刘宗印-慧新-担保保证书-20200308(四个担保人).pdf》的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署后没有被改证书所有者英、王兆收、杜燕霞、朱瑞国、林桂美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刘宗印-慧新-担保保证书-20200511(五个担保人).pdf》的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署后没有被改。三、合同履行情况。借款合同签订后,慧新公司于2021525日向刘宗印600000元。截至款日期2022525日,刘宗印未偿还借款本息。还查明,慧新公司因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1260元。本院认为,慧新公司与刘宗印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意思表示,不反法律、行政法制性定,合法有效,慧新公司依约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刘宗印理约偿付利息并归还本金,逾期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石英作共同借款人,应对刘宗印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任。原告主刘宗印的上述借款于2022115日提前到期,因原告提交的据不足以明借款人刘宗印出现经营中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原告的该项,本院不予支持。刘宗印、石按合同
定于2022525偿还慧新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45000元。逾期不还应按日利率0.65‰支付息。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签订的《担保保证书》亦是当事人真意思表示,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作按照合同定承担连带证责任。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债务人追。被告李建、于瑞兰辩称《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律和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还辩2021515日后担保人李**、于瑞明确表示不再行担保,但未提交明,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刘宗印、石英、林桂美、杜燕霞未到庭应诉并答视为放弃了解的利,不影响本案的理。上所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宗印、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45000元及逾期息(自2022526日起以未偿还本金基数按日利率0.65‰算);二、被告刘宗印、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260元;三、被告李建、于瑞、朱瑞国、林桂美、王兆收、杜燕霞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债务人刘宗印
、石英追;四、回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保全3669元,共8794元,由被告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山坊市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坊市中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状。  范靖雯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娇书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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