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农行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
(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 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
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
理办法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
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
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
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
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
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
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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