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设计探讨
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设计探讨
摘要:农民融资困难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提高的一大障碍,其关键在于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担保机制不甚完善。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建设对解决农民问题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就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关键词:“三农”问题  小额贷款  担保机制
农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农村和农业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进一步凸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全面统筹发展的必然战略选项。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建设新农村的物质前提,但是农民融资困难却是制约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影响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阻碍。
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题,在总结国外农村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自2001年始,丽水市政府与农村信用社联合开
展了鼓励农村青年创业的农村小额贷款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到2007年,共有684位丽水农村青年获得了信贷支持,各自从事的项目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尽管小额贷款的引进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促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但据研究表明,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上解决,资金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等现象依旧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小额担保机制的不完善。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必须对制约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担保机制设计进行深入的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新思路。
一、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状况分析
农民贷款难的情况在有关统计数据上得到直观的体现,有数据显示,农业贷款仅占我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5%左右。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量偏低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率偏低,根据2003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的有关数据,农民的借款率仅为19.5%,借款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获得借款的比率仅有32.8%。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由于农民能够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标准要求。再
有就是小额贷款单笔数额小、贷款手续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等原因,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发放类似贷款。
在可获得的贷款类型中,抵押贷款担保、质押贷款担保和保证贷款担保是农民借款的主要贷款担保形式,由于农民家庭普遍缺乏合格的担保品,保证贷款担保形式所占的比例最高为40.2%;其次是质押贷款担保,比例占18.2%;抵押贷款担保形式所占的比例最低为12.6%。迄今为止上述三种贷款担保形式各自所占的比例仍旧没有更大的变动。
上述相关数据表明,在我国农村地区,不仅农民面临严峻的融资困难,同时融资方式也非常有限。即便是自1999年开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以来,因农村金融机构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农村不完善的信用担保评价体系,致使能够取得信用贷款资格的农户少之又少。
在质押担保方面,房屋、土地经营权、农作物收益几乎就是农户拥有的全部财产。然而,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因此,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就不是法律上承认的有效担保物,农户基本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形下,农村金融机构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不愿将贷款发放给农户。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为保
护农户联保的合法地位,出台了《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管理意见》,但由于专业性指导的缺失和不规范的运作方式,农户联保的作用是名不符实的。
()制约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发展的原因分析
第一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尽管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担保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农户联保管理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章,但这些法律规范也只是起到指导性的作用,没有达到贷款担保活动对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明确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国家法律体系对农村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不够,难以满足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趋同的商业化运作倾向。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显著特点是确定了商业化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大幅度撤销基层营业网点的同时,将贷款审批权向更高层级上收,结果导致绝大乡镇及县级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要么被撤并,要么功能弱化为单一的储蓄,几乎不再向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服务。尽管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缩减农村业务的同时,国家通过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扩大向农村的贷款支持,但农民并不是农业发展银行直接的服务对象,广大农户是不可能直接从农业发展银行
得到贷款的。作为农户贷款最主要的供给者,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也基本确定了商业化改革与发展路径,对农户提供贷款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第三缺乏担保资源和配套服务。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农村采取的是集体产权制度,农户拥有的全部财产无外乎房屋、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作物的预期收益,然而现行法规又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农地流转存在诸多限制,在短期内也很难成为农户贷款重要的抵押担保品。除此之外,农村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甚至空白,农村主要担保品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也是制约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建设的一大客观问题。尽管农作物价值的评估项目已经开始试行,然而评估技术的制约可能导致评估失真。农户也因评估机构的高费用和繁琐手续而望而却步。
二、构建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的新思路
()贷款担保环境建设
第一完善政策法律制度。放宽对农村贷款的担保条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规范和促进农村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手续,包括《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金融法》
、《农村保险法》等。政府应帮助农民利用多种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突破原有的实物抵押担保固有模式,承认所有权的交易和收益的担保手段,并制定科学的奖惩措施,对获得担保的农村青年实行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监督机制,减少贷款不良率的出现。同时政府应扶持担保机构,补贴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定时由政府财政注入新的担保基金,降低贷款风险。以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环境打头阵,促进良好的贷款担保环境建设。
第二探索新的农业保险制度,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性,通常使很多的贷款机构望而止步,保险公司应积极的拓展农业保险业务,分担小额贷款带来的高风险。由于农业保险存在的支出大于收入的现状,相关技术人员应极力探索出一套完整的优化的农业保险,使农贷担保与农业保险更好的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三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农民信用意识普遍较差是导致农村信贷市场不能良好发展最大的障碍,为此必须尽快培养和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同时由政府主导,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价评估系统,规范化的处理记录好每一个农民的信用记录,这也是降低农村小额贷款高风险的措施之一。
()贷款担保体系建设
第一抵押物抵押担保机制。这是最传统和常见的抵押担保机制,它的主要特点是易于操作,方便执行。农民可将自己所拥有的所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从相应借贷方获得借贷款。当农民作为债务人不能偿还相应的借款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的抵押物品进行套现。这些抵押物大致包括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牲畜、生产工具、居住房产等。
第二经营收益性抵押担保机制。经营收益性抵押主要是指农民将自己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相关借贷合同,并在抵押担保条例上达成一定的协议。这种担保机制灵活性大,当债务人不能偿还相应的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未来经营收益用以偿还借款。这就类似于把农民作业经营看作公司一样,当公司不能偿还债权人借款时,债权人有权收购公司,进行公司正常营业。同样,在农民小额借款担保机制里,债权人可作为农民生产收益的董事长,由农民债务人代为经营。当然,其收益获得的过程的监督,既可由债权人自己执行,也可由相应的委托人执行。
第三完善联名担保机制。联名担保机制主要是由一具有地缘、血缘关系,同时又需要资金的农民组成,他们成立小组,并设立相应的联保小组,负责办理借款各种手续、管理借贷款,并督促成员积极偿还借贷款。联保小组对小组成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担保
机制主要有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组成,它符合现代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各小组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大大优化了农民借贷结构。
三、结束语
建立健全的农村贷款担保体系是解决农民贷款困难的首要前提。在新形势下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大力推行农村小额担保贷款,努力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李玉虎,农业银行小额贷款向志勇.我国农村贷款担保机制研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0
[2]李征,王跃.小额担保贷款的制度缺陷分析基于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证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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