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晔、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1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桂霞刘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晔;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雅纯;雷鸣;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武洪起;李雁洲;梁冬冬;蔡丹;黄登高
【当事人】陈晔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雅纯雷鸣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洪起李雁洲梁冬冬蔡丹黄登高
【当事人-个人】陈晔王雅纯雷鸣武洪起李雁洲梁冬冬蔡丹黄登高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当事人-公司】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林于世民
【代理律所】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晔
【被告】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雅纯;雷鸣;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
【本院观点】根据涉案最高额联保借款保证合同,可以认定借款人陈晔与被上诉人民丰小贷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民丰小贷公司依约向借款人陈晔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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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最高额联保借款保证合同,可以认定借款人陈晔与被上诉人民丰小贷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民丰小贷公司依约向借款人陈晔履行
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被上诉人民丰小贷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陈晔偿还借款200万元及未偿还的利息,原审被告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等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晔关于涉案借款系实际借款人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以上诉人的名义向民丰小贷公司借款,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陈晔与原审被告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陈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9元,由上诉人陈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1:56:09
陈晔、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民终19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银座佳悦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光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雅纯。
原审被告:雷鸣。
原审被告: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北路1788号,组织结构代
码:777407769-4。
法定代表人:李雁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
原审被告: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中央华府18号楼,组织结构代码:07443496-0。
法定代表人:蔡丹,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昭德北路27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481511-7。
法定代表人:黄登高,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775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6595-6。
法定代表人:梁冬冬,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266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21527-4。
法定代表人:李雁洲,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武洪起。
原审被告:李雁洲。
原审被告:梁冬冬。
原审被告:蔡丹。
原审被告:黄登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晔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民丰小贷公司)及原审被告王雅纯、雷鸣、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洪起、李雁洲、梁冬冬、蔡丹、黄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
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作为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员工,虽然与民丰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实际借款人是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是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以上诉人的名义向民丰小贷公司的借款,并且使用了上诉人的账户进行转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经营,上诉人作为自然人,是用不到这么大笔借款的,实际的经营用款人为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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