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农村村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中进一步改进支农服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12.24
∙【文 号】银发[2001]424号
∙【施行日期】200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农村村级“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中进一步改进支农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1]4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央决定,今冬明春将在全国村级和乡(镇)站所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继续和深化,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村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端正经营方向,改进农村金融服务。
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巩固
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农村金融的支农服务工作,关键是要牢固树立发展意识、稳定意识和服务意识,围绕为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要把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加快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结合起来;把密切联系农民,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誉,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增加农民贷款,保证存款支付,促进农民增收,与维护广大农民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把农村信用社能否得到农民的信任,能否满足农民的需要,能否真正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作为衡量支农服务工作的标准。
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金融机构,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支农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配合村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把支农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做好支农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开展信用村(镇)建设试点,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建设信用村镇,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和乡村基层党政干部实践“三个代表”,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要按照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精神和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从明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开展信用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满足广大农户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要开办起来。
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农村信用社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要建立贷款档案,并根据农户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依靠当地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信用社根据农户
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因地制宜地开展信用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更好地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对评定为信用村(镇)的农户,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是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并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得到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的交给农户。农村信用社和村支部、村委会,不能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能由村民委员会统贷,更不能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也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农户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更不得转贷。二是必须坚持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必须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对发放贷款证后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者,有权解释和停止贷款,并对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负全部责任。三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要加强监管,监督农村信用社是否按有关金融法规发放贷款;要监管农村信用社的经
营自主权是否得到维护;要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要监督农村信用社切实把资金用于支持“三农”。
三、农业银行小额贷款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安排贷款发放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指导农村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扩大存款,收回到期贷款,增加资金头寸,增强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能力,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参加资金市场,通过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获得资金,并监督使用和归还。农村信用联社要及时做好辖内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用足现有资金,将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到期国债资金,逐步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支农资金不足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可及时申请支农再贷款。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资金实力和市场需要,合理安排好贷款投放。在满足农民种养业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可按照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产品加工和运输,农民消费以及农民跨地域经济活动的顺序,提供金融服务。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拓展信贷领域,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着力点放到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上来。
四、规范信贷行为,严格信贷管理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做到政策、程序、贷款对象、利率公开,杜绝人情贷款,严肃查处以贷谋私等行为。贷款要按农民的意愿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对农户发放贷款指定购物单位、以物顶贷;严禁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利息,扣收股金,扣收税款,扣交统筹等;严禁用贷款垫发工资、垫支经费等;严禁用贷款炒股票和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得违规用贷款“垒大户”,已发放的要限期收回。
建立信贷人员发放农户贷款数量和质量情况考核制度。各级联社要将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农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当年的农户贷款面要达到50%以上,并对农户农业生产费用的合理贷款需要作出公开承诺,保证供应。
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队伍素质
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农村信用社和信用联社领导班子建设,对因管理原因导致农民贷款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联社和信用社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调整或限期改进。通过培训教育和引进优秀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政策观念强、会管理、廉洁自
律、深受农民欢迎的农村信用社职工队伍。
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改变“官办”作风,要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及时调查了解农民的资金需求和困难。要增强信贷营销意识,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
六、规范民间借贷,坚决取缔高利借贷
近年来,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取得了初步成效,农村金融秩序正逐步好转。但是,一些地区农村高利借贷活动依然比较严重。为维护农村金融及社会稳定,支持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借贷活动,对民间标会、合会、抬会等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农村信用社资金比较缺乏的地区,要适当增加对农民的贷款。要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试点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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