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农村信贷是“农村”和“信贷”两个词汇的组合,其含义是指在中国农村地域范围内, 以农村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货借贷行为。目前, 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遍布广大农村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统一的农村金融体系中, 中国农业银行在经济实力上占有优势, 在整个农村信贷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
一、 农村信贷的现状
(一)农村信贷的供给结构
目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难以满足金融需求,农户贷款主要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两万多农户的调查,2008 年底,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4.8%,私人借款占63.3%,其它占1.9%。在作为传统农区的中部地区,农户来自银行的贷款仅占15.9%,私人借款则占了74.3%;东部地区农户借贷资金中绝大部分也来自民间金融。2008年底,在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只占7.2%,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由1997 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进而又下降到2008 年的5.6%。
(二)农村信贷的需求状况
农户的借贷资金既有生产性贷款又有生活性贷款。作为集生产和消费于一体的农户,生产性资金与生活性资金是很难截然分开的。信用社和银行往往根据农户贷款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生活而决定是否放贷,农户的生活性贷款较生产性贷款更难得到支持。然而,当农户的生活性资金遇到困难时(比如婚丧嫁娶和生病),他们会动用生产性资金来予以弥补。因此,当农户的生活性贷款得不到满足时,不仅农户的扩大再生产会受到影响,甚至简单再生产也可能难以维持。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数据,农户借贷资金用于生活性用途的比重由1995 年的35.6%上升到2003 年的47.7%和2008
年的49.8%。所以,忽视农户的生活性贷款就极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产活动。
二、 农村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信贷投入出现区域性失衡。
经过多年的改革,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不同区域经济发展规模、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的差异,农村经济呈现各有不同的
发展特。经济结构的不同,导致对信贷品种及数量需求的差异,表现在信贷投入上,则出现了区域性失衡现象。
1、纯农业乡镇资金需求不旺,农民贷款意愿不强,信贷资金存在过剩问题。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乡镇,
经济主要靠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资料加工业支撑,工业企业基本上没有。劳动力大部分都外出打工,劳务输出占主流,农民消费、投资不旺,自然就形成了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不旺,信贷资金过剩的局面。
2、经济发达乡镇存款量大,资金需求旺盛,但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少,企业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经济发达乡镇由于工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工商企业、种养殖业迫切需要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需求主要集中于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信贷品种,但由于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及贷款户自身客观条件所限,其资金需求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3、经济欠发达乡镇, 存款增长缓慢,贷款需求量大,信贷资金来源不足。经济欠发达乡镇,工农业生产均处于爬坡期,急需金融部门信贷支持,但由于这些区域整体上经济还比较落后,存款增长缓慢,导致资金来源与信贷投放存在明显的“ 剪刀差”,单靠农村信用社是很难满足当地的资金需求。
(二)贷款方式出现结构性失衡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贷款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按照发放贷款时银行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二是按照贷款使用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是按照贷款发放时有无担保等条件,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
贷款和质押贷款。当前,农村信用社多采用第三种分类方法,而且贷款利率的定价,也是根据有无担保及担保物的不同而执行不同的基准利率浮动系数。在贷款发放的具体操作上,质押贷款主要以本机构存款单(折)为主,原则上是随到随办,在质押物价值的80%以内确定贷款。
(三)资金大量流向城市
在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不但不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相反,还将大量的资金抽取到城市,成为农业和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邮政储蓄机构是一个典型的“抽水机”。由于中央银行给予其远高于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转存利率,使邮政储蓄机构能够获得稳定的利差,且无需承担任何风险,从而鼓励了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抽取资金的积极性。只是到了2003 年8 月,邮政储蓄的转存利率才由4.13%下调到银行存款准
备金利率1.89%,而且允许其自主运用。农村信用社作为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其从农村吸收的储蓄也远远大于在农村发放的贷款,导致农村资金外流,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在1979 年至1994年的15 年间,有11个年度为净流出的资金总量约为882 亿元。另对近十年的数据分析,1996—2008 年,农村地区通过邮政储蓄机构之外的金融机构流出的资金由1912 年亿元增加到7863 亿元。
(四)金融机构远离农民
在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高度分散的、经营规模狭小的、对贷款额度需求不大的农户,以及缺乏担保和抵押品、资本积累尚未完成的企业,这就决定了金融供给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另外,农村交通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高,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严重分割;再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且波动性大,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在此基础之上的农户资金需求表现以下特征:一是贷款数额小。家庭经营的规模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会太大。二是希望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民,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住房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又很难被剥夺,因而,农户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很少。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要农民提供银行存单作质压,但贷款的农户往往没有银行存款。第三,农户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因为农户的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间或季节性,烦琐的手续会贻误时间,往往造成贷款尚未批准,需求时机已过。这是我们安排农村金融制度、设置农村金融机构所必须面对的环境约束条件,只有适应这个条件,供给在这一制度下交易成本节约的农村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才有可能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的金融机构都远离农民,同农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只能简单地要农民提供抵押或担保,这就很难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五)农村信用社难以担当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改革之初将信用社定为合作金融,并按照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但是,由于产权
不明晰,信用社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表现为没有人真正考虑信用社的长期利益、工资和福利侵蚀利润、对不良贷款麻木不仁。作为一个既得利益者,信用社职工不愿意将之变为合作金融组织,失去他们既有的权力和利益;从农民方面来看,信用社经营状况不佳、历史包袱沉重,加之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对由政府发动和领导的合作经济的畏惧与不信任,农民也不可能真正入股,所以致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合作金融名不副
实、股金普遍存款化。管理体制不顺畅。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2008
年底,全国信用社不良贷款6847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9%,其中两呆帐占总贷款的34%,55%的信用社资不抵债。尽管中央银行为支持信用社的改革拿出了数千亿的资金支持,但相对于信用社巨额的不良资产而言,还差很远。以信用社病弱之躯,是很难抗得起农村金融主力军这杆大旗的。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与目前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是背道而驰的。信用社新的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确定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这可以说是对已经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的一种追认。但是,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县联社一级法人,都离农户越来越远,指望这样的农村金融机构来解决农民的贷款问题,可以说是不现实的。
(六)小额信贷难以为继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到2004 年3 月末,全国97.58%的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近5800 万户农户得到了小额
信用贷款,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47%。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2001 年的327亿元增加到2004 年3 月末的1365 亿元,占农户贷款的20.7%。小额信贷在缓解农户贷款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小额信贷的成本较高(据调查平均在15%左右),加之开展这项业务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业务上难以为继。另外,小额信贷的额度也难以满足农户的需要,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
三、 政策建议
农村金融的改革必须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功能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形成一个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相互协调、功能健全、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农村金融的服务需求,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信用社的改革要进一步贴近农民。
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的农民贷款,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内部人控制”,没有人真正对信用社的资产负责,政府包揽了信用社的一切风险,信用社无破产倒闭之忧,内部缺乏活力;二是官办的信用社离农民较远,信用社和农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信用社的改革决不是仅仅靠明晰产权和化解历史包袱就能解决的。在坚持信用社产权明晰的前
提下,要让信用社必须贴近农民,要使信用社和农民之间有一个接口。这个接口就是信用社下设到村中的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在乡村中的真正的、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组织。考虑让农民持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互助合作金
融组织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建立自下而上的、贴近农民的金融网络。另外,在信用社的改革模式上,不搞一刀切。信用社的模式选择要适应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经营条件比较好的信用社可以转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于农户贷款需求比较大的传统农区,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待将来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后,再考虑向股份制的银行改制;对于贫穷落后地区的信用社,严重资不抵债的应该使其破产,重新建立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放开对民间金融的控制。
尽快把民间金融法列入立法的议程,从法律上给予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允许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并将之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对于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上信用社垄断的局面,形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改善农村信贷的供给,从而缓解农民贷款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农村信贷宏观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
1.农村信贷要与农村商品生产和流通紧密结合。农村信贷运动过程中,要分清生产的性质和目的。因为农业生产从来就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自给性生产,一种是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是自我生产、自我消费,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它的使用价值而非价值,因而不具备偿还付息的条件, 不是贷款作用的对象,这种自给性生产在农业再生产过程中占有相当比例。商品性生产是信贷支持的对象,但信贷支持商品生产也并非最终目的,而是满足社会消费的手段, 因此,信贷在支持农村商品生产时,必须讲究商品生产的质与量,使之符合社会需求。
2.建立科学的信贷资金调节机制。科学的信贷资金调节机制,就是要使农村信贷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下具有自我调节自我控制和自我完善的能力。
3.建立灵敏的信息系统。经济信息是经济活动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的反映,是研究农村信贷资金来源运用及其周转变化因素,并相应采取对策加以调控的重要依据。科学地、系统地收集和处理加工各种信息, 并加以充分利用,是农村信贷活动按规律要求做出正确决策、提高信贷质量的重要保证。
4.搞好农村信贷的规范化管理。按信贷资金运动规律管理农村信贷,要求有一套既能体现规律要求,又符合农村经济实际情况的农村信贷政策、原则、制度和办法,并且制定出对外开展业务经营,对内进行管理的行为规范,并相应建立一套合理的行为机制。
5.保持农村信贷的自主权。确保信贷自主权是按信贷资金运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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