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兴农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银行贷款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12.27 |
施行日期 | 2019.01.01 |
文号 | 荣昌府办发〔2018〕179号 |
主题类别 | 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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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区“兴农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办发〔2018〕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兴农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年12月11日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荣昌区“兴农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渝财农〔2018〕7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管好用活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资金,促进农村“三变”改革与“三社”融合发展,对全区以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贷款主体”)开展“兴农贷”金融业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兴农贷”,是指金融机构向贷款主体发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基层供销社等贷款主体的贷款融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由荣昌区政府专项资金建立的用于农业贷款融资的风险补偿基金,区政府安排荣昌区供销合作社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部门,指定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运营工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区政府利用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700万元,其中风险补偿基金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200万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金融机构发放的“兴农贷”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贴息和保证金账户管理:由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风险补偿基金、贴息和保证金专户。按协议约定存入风险补偿
基金、贴息和保证金,并授权金融机构在逾期贷款达到约定期限后,直接按照风险补偿基金和保证金应承担比例,从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逾期本息。
第七条 保证金缴纳:贷款主体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3%。
第八条 合作单位:“兴农贷”合作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下称金融机构),委托机构为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章 贷款贴息和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善经营、讲信用、带动力强的贷款主体,给予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十条 管理服务费: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兴农贷”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兴农贷”的运营,在财政的贷款贴息资金中,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管理服务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贷款对象与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重点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三变”改革、“三社”融合发展经营项目;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成立的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参与合作或村集体经济占股10%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由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建立《目标客户库》,入库后的经营主体,方可获得“兴农贷”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
(一)无担保方式。除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主体缴纳的保证金外,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共同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有担保方式。除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主体提供抵押物或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和贷款主体缴纳保证金外,贷款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采用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其它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含)。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第六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签订双方合作协议: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签订《“兴农贷”双方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贷款主体需从《目标客户库》中筛选,合作单位双方可将优质客户推荐进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九条 受理准入:金融机构收到推荐贷款主体的相关资料后,对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进入下一步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 客户调查: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贷款主体的
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次还款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金融机构完成实地调查后,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按照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批。
第二十二条 缴纳保证金: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书面通知贷款主体按照规定比例将保证金存至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放贷款:在完善贷款审批及办妥担保手续后,金融机构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要件齐全、手续完善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需签订担保合同,在贷款主体缴纳足额保证金后,贷款主体须签订担保合同,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取得担保函。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当《目标客户库》中贷款主体的贷款逾期时,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可启动代偿
程序。以该贷款客户所缴保证金先行代偿,向保证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同时各合作单位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发生代偿行为之后,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区财政对风险补偿基金及时进行补足。
(一)无担保方式。由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保证金账户按照80︰1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贷款逾期后先由风险补偿基金在10日内按逾期本息的80%予以代偿。银行机构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承担贷款本息损失的17%。
(二)有担保方式。由风险补偿基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按照50︰4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贷款逾期后先由风险补偿基金和保证金账户在10日内按逾期本息的50%和3%予以代偿。担保机构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按贷款损失本息的47%进行代偿;银行机构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债务追偿:
(一)无担保方式。在实施风险补偿基金和保证金代偿的同时,合作单位向借款人进行债
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80︰17︰3的比例补偿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和保证金账户,若有剩余再返还借款人。
(二)有担保方式。在实施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代偿的同时,合作单位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50︰47︰3的比例补偿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或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当“兴农贷”逾期率超过10%时,暂停此贷款业务,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金融机构每月定期向合作单位通报使用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按其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兴农贷”贷后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由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相关管理部门、荣昌区供销合作社、金融机构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本办法项下规定。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参与使用贷款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单位参与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兴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或国家今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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