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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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黄宇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欣,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盛,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隆,*,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黄远秀,*,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
花月苑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829J。
法定代表人:谭浩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明,该司员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坦洲支行)诉被告李龙隆、黄远秀、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坦洲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龙隆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608412.14元、利息8717.63元、罚息35.02元、复利70.93元(暂计至2021年3月23日,之后的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李龙隆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9689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龙隆、黄远秀提供的位于中山市××镇××路××号××幢××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
黄远秀对被告李龙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敏捷公司对被告李龙隆的六期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农业银行坦洲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李龙隆、黄远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被告敏捷公司辩称,1、对农业银行坦洲支行提出的第1、4项诉讼请求,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2、关于农业银行坦洲支行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多为系列案,具有一方当事人固定,诉讼标的基本一致的特点,不应简单的以单案的诉讼标的数额来确定双方在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数额,同时在签署合同时仅笼统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帅费,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方也未参与律师费确定,如一律将全额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有违公平原则,请求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考虑到案件难易承担、交易惯例从严审查,以避免对违约一方由加重损害的影响;3、关于农业银行坦洲支行提出的第3项诉讼请求,我方对此无异议;4、关于农业银行坦洲支行提出的第5项诉讼请求,我方有异议,我方认为保证责任已终止,无需再就被告李龙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使法院认为我方需承担担保责任的,亦仅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且后续我方有权追偿并行使被答辩人对借款人李龙隆享有的担保物权。
经审理查明:
贷款人:农业银行坦洲支行。
借款人:李龙隆。
抵押人:李龙隆、黄远秀。
保证人:黄远秀、敏捷公司。
签约情况: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用途:购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幢××房的房地产
重庆银行贷款贷款额度:660000元。
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6月21日至2046年6月20日。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1日。
贷款执行利率:浮动利率。以借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确定;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于次年1月1日调整贷款利率。
罚息计收标准: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复利计收标准: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抵押担保情况:合同约定以李龙隆、黄远秀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幢××房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涉案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6月27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号:易房抵
字第D××6号】
保证担保情况:黄远秀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签字摁印,确认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农业银行坦洲支行与李龙隆、黄远秀、敏捷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敏捷公司为涉案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10月8日,农业银行坦洲支行与敏捷公司签订《一手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在敏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对欠供款达三期以上的购房人,贷款人必须在欠供款六期之前向法院对购房人提出诉讼或向购房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否则由贷款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无论贷款人是否及时对上述购房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敏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只限于六期借款的本息及其相关费用,超出部分敏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补充协议是对《合作协议》的补充修改,《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如补充协议的约定写其他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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