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28
∙【文 号】
∙【施行日期】2016.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15个试点县(市、区)扩大为33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名单附后。
二、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四、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序号 | 省份 | 试点县(市、区) |
1 | 北京市 | 大兴区 |
2 | 天津市 | 蓟县 |
3 | 河北省 | 保定市定州市 |
4 | 山西省 | 晋城市泽州县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
6 | 辽宁省 | 鞍山市海城市 |
7 | 吉林省 | 长春市九台区 |
8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安达市 |
9 | 上海市 | 松江区 |
10 | 江苏省 | 常州市武进区 |
11 | 浙江省 | 金华市义乌市、湖州市德清县 |
12 | 安徽省 | 六安市金寨县 |
13 | 福建省 | 泉州市晋江市 |
14 | 江西省 | 鹰潭市余江县 |
15 | 山东省 | 德州市禹城市 |
16 | 河南省 | 新乡市长垣县 |
17 | 湖北省 | 襄阳市宜城市 |
18 | 湖南省 | 长沙市浏阳市 |
19 | 广东省 | 佛山市南海区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北流市 |
21 | 海南省 | 文昌市 |
22 | 重庆市 | 大足区 |
23 | 四川省 | 成都市郫县、泸州市泸县 |
24 | 贵州省 | 遵义市湄潭县 |
25 | 云南省 | 大理州大理市 |
26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曲水县 |
27 | 陕西省 | 西安市高陵区 |
28 | 甘肃省 | 定西市陇西县 |
29 | 青海省 | 西宁市湟源县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平罗县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州伊宁市 重庆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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