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资产 管理,规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日常操作,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 号),以 及《关于转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文件的通知》(渝银监发〔2006〕43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和公司(以下简称各 公司)。
第二章  风险分类认定审批原则
第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分级认定、常 规管理、超限核准、归口负责"原则。
第四条  分级认定.指公司经营的信贷资产,在经办行认定审 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认定;超过经办行认定审批权限的,由经 办行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信息,报公司认
定. 第五条  常规管理。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 一项日常工作,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 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测台帐及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信贷资
产质量的监测分析、贷后管理、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等相结合.
第六条  超限核准。指分类信贷资产余额超过经办行认定审批 权限的必须报公司认定和核准.
第七条  归口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监测、上报等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经营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流程
第八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和 相关要求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结合重庆农商 行实际情况,对自然人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采用“简易 流程”,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类(除微型企业外)贷款风险分类 采用“常规流程”。
第九条  简易流程。自然人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采用矩阵分 类,对矩阵分类结果不能真实反映风险状态的贷款,必须经过手 工调整,确定其最终分类结果。
第十条  常规流程.对企事业单位等公司类(除微型企业外)贷款的分类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分类准备及初分
1.整理、收集信贷档案资料。由信贷经办人员收集债务人的 基础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和保证人的 财务信息、抵质押物信息、重要文件、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 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 系统查询结果等,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初分及信息录入。信贷经营部门人员通过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撰写债务人的风险分析报告, 填写分类工作底稿,提出初分建议,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应在 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级机构审批。信贷经营部门对录入台帐及信 贷管理信息系统中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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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贷讨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信贷经营部门进行 信贷讨论,二者职责相互分离制约.对信贷经营部门提供的分类 材料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信 贷经营部门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资 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三)分类认定。信贷经营部门的初分认定结果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后,交风险管理部门初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独立综合判断,提出初审分类意见。
(四)分类认定结果审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分类认定结果由公司风险管理小组进行审批,填写审批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审批结果;属公司审批权限的,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 批,审批结果以批复形式下发。
(五)提出改进意见.审批工作组或风险管理小组在认定、审批过程中要对信贷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分类认定审批权限
(一)损失类贷款。公司认定单户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
的自然人损失类贷款和单户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 法人损失类贷款。
(二)大额贷款分类上调。公司单户金额  500 万元(含) 以上的公司类贷款,分类级次向上调整的,须报公司认定。
上报公司认定的贷款,公司应于月(季)末  10 日前报达公司风险管理部,上报资料包括:客户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分类
认定表、财务报表、近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批权限
(一)损失类贷款。损失类贷款指单户金额在 100 万元(不 含)以下的自然人损失类贷款和单户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 以下的企事业法人损失类贷款。
(二)公司认定权限外的公司类贷款,分类结果由公司认定。
(三)对自然人贷款矩阵分类后,分类结果需进行手工调整的, 公司结合实际可转授给有权人认定.
(四)除贷款以外的表内其他信贷资产、表外信贷资产。
第五章  分类管理及要求
第十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适时分类、按月变动调整、按季进行全面连续分类.
第十四条  适时分类。当存量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影响还款等 情况的,或在内外部检查中发现客户存在明显影响贷款偿还因 素,需要调整级次的,应按规定程序适时分类,超过认定审批权 限的,及时报公司审批。
新增贷款一律要先分类后放款。其中,自然人和微型企业新 增贷款,按矩阵标准确定分类结果;企事业单位新增贷款,参照 新增贷款分类认定申报表格式,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认定, 确定其分类结果,新增贷款的分类材料可在季末全面分类时完 成。
第十五条  按月进行变动调整
(一)公司在收集客户信息资料,了解客户最新经营情况的 基础上,一旦客户出现有利或不利于还款的情况,应对五级分类 结果进行调整。属于公司认定审批权限的,信贷经营部门应于每 月二十号前将分类结果有变动的资料报送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属公司认定审批权限的,公司应于每月二十五号前上报公司风险 管理部。报送资料如下:
1.当月分类变动客户的《重庆农商行客户贷款分类认定表》(纸质和电子版);
2.当月分类变动客户的风险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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