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
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
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
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生产加工场合规定。
1.1  生产场合周边应与有毒、有害场合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加工场合周边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合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规定;加工场合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规定。
生产食品
1.3  生产加工场合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
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屋顶不得漏雨。
1.4  生产场合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导致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立、水冲式,且要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合和周边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互相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合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合进口处应设立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合;有清洗工具的场合。
(二)设施与设备规定
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用措施保证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规定。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
获证产品。
2.2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规定采用措施保证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2.3  原辅料在使用前,应通过检查,保证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规定。
2.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5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2.6  应采用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2.7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8  应按照拟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用有效控制食品热解决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三)人员规定
3.1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2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合内应严禁吸烟和吐痰。
3.3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3.4  负责人和重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结识,明确其责任。
(四)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4.1  应实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签订并向监管部门递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生产经营厂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4.2  建立管理台账(涉及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如实记录上游生产者信息和供货者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具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4.3  实行食品添加剂清单制度,在生产经营场合张贴《食
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4.4  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合、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送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4.5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五)包装、贮存与运送规定。
5.1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导致污染。
5.2  贮存食品的场合应保持整洁卫生,场合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规定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5.3  运送食品时,应根据运送食品的规定提供保护措施。
5.4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解决。
(六)食品标记规定
6.1  食品包装袋上应如实标明食品名称、重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可以对的地解决、食用、贮存其产品。
6.2  按照规定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明“作坊食品”,不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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