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序号 | 检查工程 | 工程 序号 | 监督检查内容 | 评价 | 发觉问题食品类别 | 备注 |
x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
x1.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 ☐是 ☐否 | ||||
xT.1 | 实际生产的特别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是 ☐否 |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 ☐否 | ||||
x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园地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是 ☐否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 ☐否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地域直接连通。 | ☐是 ☐否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 ☐否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楚,有效防护。 | ☐是 ☐否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是 ☐否 |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是 ☐否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是 ☐否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园地无虫害迹象。 | ☐是 ☐否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是 ☐否 | ||||
进货查验 | x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是 ☐否 | |||
x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是 ☐否 | ||||
xT.2 | 生产特别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是 ☐否 | ||||
生产过程操纵 | x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 ☐否 | |||
x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含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是 ☐否 | ||||
x4.3 | 未发觉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是 ☐否 | ||||
x4.4 | 未发觉超范围、超X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是 ☐否 | ||||
x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是 ☐否 | ||||
x4.6 | 未发觉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是 ☐否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 ☐否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操纵点的操纵情况记录。 | ☐是 ☐否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觉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10 | 未发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 ☐否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是 ☐否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汇报,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别离的管路输送。 | ☐是 ☐否 | ||||
4.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分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汇报。 | ☐是 ☐否 | ||||
xT.3 | 按照经特别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是 ☐否 | ||||
xT.4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是 ☐否 | ||||
T.5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成分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是 ☐否 | ||||
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x5.1 | 托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托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是 ☐否 | ||||
5.2 | 签订托付生产合约,约定托付生产的食品品种、托付期限等内容。 | ☐是 ☐否 | ||||
5.3 | 有托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是 ☐否 | ||||
5.4 | 托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楚标注托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信息。 | ☐是 ☐否 | ||||
T.7 | 托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托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是 ☐否 |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工程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是 ☐否 | |||
6.2 | 不能自检的,托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 ☐否 | ||||
x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是 ☐否 | ||||
x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汇报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是 ☐否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 ☐否 | ||||
xT.8 | 对出厂的婴幼儿成分食品、特别医学用途婴儿成分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工程自行检验,每年对全工程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是 ☐否 | ||||
贮存及交付操纵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治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治理。 | ☐是 ☐否 |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地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是 ☐否 | ||||
7.4 | 依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操纵制度和记录。 | ☐是 ☐否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x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 | ☐是 ☐否 | ||||
不合格食品治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 ☐否 | |||
x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汇报。 | ☐是 ☐否 | ||||
8.3 | 有召回方案、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是 ☐否 | ||||
x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觉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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