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 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舞、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址一证〞生产食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 1〕、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的证件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效劳的,可以一并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效劳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园地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园地不一致的;
(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禁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七条 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园地、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地域内确定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 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工程、兼营工程、经营园地、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效劳或者以提供餐饮效劳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九条 4〕。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者注销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销备案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撤消或者注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证。
第十一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法及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 5〕、你的证件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摊贩在备案或者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地方食品特,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摊贩登记卡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十五条 6〕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经营者你的证件号码、经营工程、经营地域等内容。
确定经营地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固+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非确定经营地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流+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十六条 7〕。
第十七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强化一般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确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
食品小经营店、摊贩经营的食品,系在备案证或者登记卡记载的经营园地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该生产加工园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地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第—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地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第—次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发觉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8〕,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违反(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二条第—款处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zui的,构成了违反(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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