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发布啦!
新的《⾷品⽣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发布啦!
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品⽣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2021年11⽉3⽇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2022年3⽉15⽇起施⾏。
为加强和规范对⾷品⽣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品⽣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品⽣产经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了修订。《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品⽣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从严贯穿于⾷品安全⼯作始终。《办法》共7章55条,重点内容包括:
⼀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政区域内所有⾷品⽣产经营者⾄少进⾏⼀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品⽣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品⽣产经营场所醒⽬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品⽣产经营者有⾷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为处以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品⽣产经营者⾷品安全信⽤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是划分风险等级,强化⾷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品⽣产经营者的⾷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信⽤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品⽣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分为A、B、C、D四个等级,
并对特殊⾷品⽣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餐配送单位等⾼风险⾷品⽣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平、⾷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三是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般项⽬、重点项⽬,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政处罚;对当事⼈有证据⾜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政处罚。
四是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加强⾷品安全⼯作的意见》,将飞⾏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式纳⼊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需要,对通过⾷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品⽣产经营者实施飞⾏检查,对特殊⾷品、⾼风险⼤宗消费⾷品⽣产企业和⼤型⾷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的管理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强化⾷品安全风险意识,进⼀步加⼤监督检查⼒度,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筑牢⾷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民众“⾆尖上的安全”。
⾷品⽣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15⽇起施⾏)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品⽣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品⽣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品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品(含⾷品添加剂)⽣产经营者执⾏⾷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品⽣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品⽣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品⽣产经营者信⽤状况,随机选取⾷品⽣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平。
第⼆章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品⽣产经营监督检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政区域内⾷品⽣产经营监督检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影响区域⼴的⾷品⽣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品⽣产经营监督检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政区域⾷品⽣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民政府要求,划分本⾏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政区域所有⾷品⽣产经营者。
第⼗条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常监督管理的⾷品⽣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品⽣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作进⾏监督指导。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点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检查要点表分为⼀般项⽬和重点项⽬。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政区域⾷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品⽣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品⽣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并在出台后30⽇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出台后30⽇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品⽣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品⽣产者资质、⽣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品安全⾃查、从业⼈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六条委托⽣产⾷品、⾷品添加剂的,委托⽅、受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产的⾷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对受托⽅⽣产⾏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七条⾷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品销售者资质、⼀般规定执⾏、禁⽌性规定执⾏、经营场所环境卫⽣、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品贮存、⾷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品安全⾃查、从业⼈员管理、⾷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品销售、⾷⽤农产品销售、⽹络⾷品销售等情况。
第⼗⼋条特殊⾷品⽣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
备案要求执⾏、⽣产质量管理体系运⾏、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品⽣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特殊⾷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场⾷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品贮存业务的⾮⾷品⽣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第⼆⼗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制作过程、⾷品添加剂使⽤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餐单位供餐的⾷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条县级以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民政府⾷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平、⾷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产经营者的⾷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信⽤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品⽣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政区域内所有⾷品⽣产经营者⾄少进⾏⼀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品⽣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品⽣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餐配送单位等⾼风险⾷品⽣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需要,对通过⾷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品⽣产经营者实施飞⾏检查,对特殊⾷品、⾼风险⼤宗消费⾷品⽣产企业和⼤型⾷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员参加。检查⼈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员参加监督检查。
检查⼈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生产食品
第⼆⼗四条检查⼈员应当当场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涉:
(⼀)进⼊⾷品⽣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被检查单位⽣产经营的⾷品进⾏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于违法⽣产经营的⾷品、⼯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品⽣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品⽣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第⼆⼗七条检查⼈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
第⼆⼗⼋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抽样检验。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品安全管理⼈员随机进⾏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第三⼗条检查⼈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员认为⾷品⽣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政强制措施,并执⾏市场监管⾏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检查⼈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有发⽣⾷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品⽣产经营者应当⽴即停⽌⽣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发现⾷品⽣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影响⾷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调查处理。
第三⼗三条发现⾷品⽣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般项⽬,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员应当对⾷品⽣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般项⽬,影响⾷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调查处理。
第三⼗四条⾷品⽣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员作为见证⼈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录像等⽅式进⾏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五条检查⼈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告知⾷品⽣产经营者。需要进⾏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品⽣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品不符合⾷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品⽣产经营者追查相关⾷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品安全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改正。经⾷品⽣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品安全的⾷品、⾷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
⾷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品安全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翻译不准确以及外⽂字号、字⾼⼤于中⽂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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